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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23802
公佈日期 : 2024/07/05
採購單位 :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B13A00175
採購名稱 : 文湖線及板南線場站水電照明設備改善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749059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475,963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B13A00175
採購名稱:文湖線及板南線場站水電照明設備改善工作
採購類別:採購-水電類
採購單位: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電機處水電廠 江智傑
連絡人電話:(02)25505600#3650
傳真號碼:(02)2511897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6/07
截止收件日期:2024/06/13
開標日期:2024/06/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824,000 元
Email:e01285@metro.taipei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E601010電器承裝業丙級(含以上)、E601020電器安裝業。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年6月11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8林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捷運文湖線及板南線各場站(含沿線各機廠、豎井、隧道、代管營運場所)及機關指定地點。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電源迴路改善工作*1式、照明燈具(含光源)改善工作*1式、其他設備及零配件安裝工作*1式、照明燈具加強固定工作*1式、站外燈桿、基礎座改善工作*1式、站外電源迴路佈設及開挖工作*1式、支援性勞務性工作*1式、水管路佈設及零件更換工作*1式。 2.決標後之單價調整事項及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之處理方式,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3.本案為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惟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次通報單之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 4.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八) 本案公告底價,底價為NT$ 9,475,963元。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年6月11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8林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捷運文湖線及板南線各場站(含沿線各機廠、豎井、隧道、代管營運場所)及機關指定地點。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電源迴路改善工作*1式、照明燈具(含光源)改善工作*1式、其他設備及零配件安裝工作*1式、照明燈具加強固定工作*1式、站外燈桿、基礎座改善工作*1式、站外電源迴路佈設及開挖工作*1式、支援性勞務性工作*1式、水管路佈設及零件更換工作*1式。 2.決標後之單價調整事項及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之處理方式,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3.本案為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惟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次通報單之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 4.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八) 本案公告底價,底價為NT$ 9,475,9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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