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12386
公佈日期 : 2026/10/23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0080700013
採購名稱 : 50萬瓩燃氣機組電力採購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697699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0080700013
採購名稱:50萬瓩燃氣機組電力採購
採購類別:採購-水電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徐意婷
連絡人電話:(02)23666798
傳真號碼:(02)236841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18/07/17
截止收件日期:2018/07/24
開標日期:2018/07/2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0 元
Email:u461107@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機關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3)其他資格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4.6資格文件)
附加說明 : 一、以上金額均含稅,本案採購金額未稅為NT$358,245,000,000
二、本案其他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應檢具電業管制機關核發之籌設或擴建許可;尚未取得籌設或擴建許可者,應提出已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之證明文件,以及下列各項文件:
1.籌設或擴建計畫書(含財務規劃)。
2.環境影響評估證明文件。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函。
4.發電廠廠址土地開發同意證明文件及地政機關意見書。
5.發電廠之電源線引接同意證明文件。
6.供氣同意證明文件。
(二)尚未取得籌設或擴建許可者,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取得籌設或擴設許可,並將籌設或擴建許可提送本公司備查;如未辦理完成,本公司將以解除契約辦理,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決標方式:分項單價及總價報價,單價比減,全案單價決標。
四、本案為公開招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開標,資格與規格符合者再通知開價格標。
五、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派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標封外封請書明案號、截止及開標日期時間、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傳真電話及連絡電話、投標廠商統一編號等,以供識別。
六、本案履約期限及後續擴充條款:
(一)契約自決標日起生效,自商業運轉日起屆滿十年之日止,如屆時法令或立法機
關相關決議未限制本契約期間時,甲方依原契約條款及契約單價洽乙方增購十年,乙方不得拒絕。前述增購期滿前兩年,經雙方同意得依原契約條款及契約單價再延長契約期間五年。惟依本契約提前終止者不在此限。其餘詳「IPP購售電契約特訂條款」第九章契約期間及終止。
(二)契約期間內(含展延期間),甲方得洽乙方增購之金額以原契約金額之3.5倍為上限。
本案為第2次(含以上)公開招標,更正公告內容如下:
投標須知附加條款第28條 ■( 1-1-2)第2次(含以上)招標,並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以上金額均含稅,本案採購金額未稅為NT$358,245,000,000
二、本案其他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應檢具電業管制機關核發之籌設或擴建許可;尚未取得籌設或擴建許可者,應提出已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之證明文件,以及下列各項文件:
1.籌設或擴建計畫書(含財務規劃)。
2.環境影響評估證明文件。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函。
4.發電廠廠址土地開發同意證明文件及地政機關意見書。
5.發電廠之電源線引接同意證明文件。
6.供氣同意證明文件。
(二)尚未取得籌設或擴建許可者,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取得籌設或擴設許可,並將籌設或擴建許可提送本公司備查;如未辦理完成,本公司將以解除契約辦理,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決標方式:分項單價及總價報價,單價比減,全案單價決標。
四、本案為公開招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開標,資格與規格符合者再通知開價格標。
五、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派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標封外封請書明案號、截止及開標日期時間、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傳真電話及連絡電話、投標廠商統一編號等,以供識別。
六、本案履約期限及後續擴充條款:
(一)契約自決標日起生效,自商業運轉日起屆滿十年之日止,如屆時法令或立法機
關相關決議未限制本契約期間時,甲方依原契約條款及契約單價洽乙方增購十年,乙方不得拒絕。前述增購期滿前兩年,經雙方同意得依原契約條款及契約單價再延長契約期間五年。惟依本契約提前終止者不在此限。其餘詳「IPP購售電契約特訂條款」第九章契約期間及終止。
(二)契約期間內(含展延期間),甲方得洽乙方增購之金額以原契約金額之3.5倍為上限。
本案為第2次(含以上)公開招標,更正公告內容如下:
投標須知附加條款第28條 ■( 1-1-2)第2次(含以上)招標,並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