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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09544
公佈日期 : 2025/04/18
採購單位 : 屏東縣政府
採購案號 : A077-1130329-1
採購名稱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辦公廳舍新建工程委託專案管理技術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842799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218,315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A077-1130329-1
採購名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辦公廳舍新建工程委託專案管理技術服務案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屏東縣政府
機關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工務處公園管理科
連絡人電話:(08)7320415#3534
傳真號碼:(08)766127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4/17
截止收件日期:2024/04/22
開標日期:2024/04/2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247,617 元
Email:a002155@oa.pth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一)、廠商資格摘要: 本採購之投標廠商應符合以下基本資格條件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所載之不良紀錄者,其組成方式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基本資格: 1.建築師事務所可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 2.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景觀公司可單獨投標。 投標廠商應依投標須知及其補充說明、評選(審)須知規定檢附投標文件,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或所附具之文件經審查不符招標文件規定者為無效標。 (二)、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親自購領: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1日止,於每日辦公時間內逕向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庶務科購領。 通訊購領:自公告日起自備回郵大信封,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限時掛號郵資(票)新台幣37元,連同文件費(限郵政匯票註明受款人為屏東縣政府)逕寄「屏東市自由路527號」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庶務科購領。 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1日止,自行連結「政府電子採購網」繳費下載電子檔案。 招標文件費:光碟片乙份新台幣50元整。 (三)、收受投標文件地點:以限時掛號或快捷郵遞寄達「屏東縣政府行政暨研考處採購品管科」或每日辦公時間內專人送達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文書檔案科(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四)、決標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第52條第1項第3款(準用)規定辦理。 (五)、本案資格審查合格廠商之評選時間地點另行通知進行。 (六)、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本府因故(如天然災害等)停止辦公時,其截止投標日與開標日均分別順延至該日之次辦公日。 (七)、為配合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自即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請各投標廠商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提出,另須檢附詳細營業項目資料,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者為無效。前述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八、)本案採服務費用採3.325﹪為本專案管理技術服務預算百分比,投標廠商報價請勿超過3.325﹪ [第二次招標更正內容及注意事項]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更正招標文件 【專案管理需求說明書】。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廠商資格摘要: 本採購之投標廠商應符合以下基本資格條件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所載之不良紀錄者,其組成方式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基本資格: 1.建築師事務所可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 2.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景觀公司可單獨投標。 投標廠商應依投標須知及其補充說明、評選(審)須知規定檢附投標文件,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或所附具之文件經審查不符招標文件規定者為無效標。 (二)、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親自購領: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1日止,於每日辦公時間內逕向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庶務科購領。 通訊購領:自公告日起自備回郵大信封,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限時掛號郵資(票)新台幣37元,連同文件費(限郵政匯票註明受款人為屏東縣政府)逕寄「屏東市自由路527號」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庶務科購領。 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1日止,自行連結「政府電子採購網」繳費下載電子檔案。 招標文件費:光碟片乙份新台幣50元整。 (三)、收受投標文件地點:以限時掛號或快捷郵遞寄達「屏東縣政府行政暨研考處採購品管科」或每日辦公時間內專人送達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文書檔案科(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四)、決標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第52條第1項第3款(準用)規定辦理。 (五)、本案資格審查合格廠商之評選時間地點另行通知進行。 (六)、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本府因故(如天然災害等)停止辦公時,其截止投標日與開標日均分別順延至該日之次辦公日。 (七)、為配合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自即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請各投標廠商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提出,另須檢附詳細營業項目資料,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者為無效。前述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八、)本案採服務費用採3.325﹪為本專案管理技術服務預算百分比,投標廠商報價請勿超過3.325﹪ [第二次招標更正內容及注意事項]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更正招標文件 【專案管理需求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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