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795212
公佈日期 : 2024/07/05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採購案號 : DY113-001
採購名稱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草漯派出所辦公廳舍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勞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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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934165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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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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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624,122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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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DY113-001
採購名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草漯派出所辦公廳舍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勞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機關地址:337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林沛穎
連絡人電話:(03)3865045
傳真號碼:(03)384292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4/01
截止收件日期:2024/04/08
開標日期:2024/04/0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634,440 元
Email:gyes04273620@g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資格:
1.建築師事務所(詳「投標廠商資格及文件審查表」)。
2.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附加說明 : 本案重新變更修正部分如下: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變更113年1月1日最新版。
二、評審作業須知第11條第4項第1款第4目修正為本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應為正本,餘文字刪除。
投標相關文件:
1.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其屬營業繳款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倘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電子領標憑據(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本案重新變更修正部分如下: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變更113年1月1日最新版。
二、評審作業須知第11條第4項第1款第4目修正為本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應為正本,餘文字刪除。
投標相關文件:
1.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其屬營業繳款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倘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電子領標憑據(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