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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778875
公佈日期 : 2024/03/29
採購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33-113-B023
採購名稱 : 「資訊中心網路交換器2年維護」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46019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827,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33-113-B023
採購名稱:「資訊中心網路交換器2年維護」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0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王希哲
連絡人電話:(02)23493125
傳真號碼:(02)2314202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3/13
截止收件日期:2024/03/25
開標日期:2024/03/2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996,800 元
Email:129896@mail.bot.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有關前述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 使用,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 統一發票者,應一 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 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四、 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1. 投標廠商應為合法登記或設立且依法繳稅之廠商。 2. 投標廠商須具備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文件。 3. 投標廠商應具有安裝、維修、維護、售後服務及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1) 投標廠商對本案所維護之硬體設備,其技術人員及維修人員應具備專業訓練之證明(如相關之證照或訓練課程證明等),以證明具備安裝、維修及維護之專業能力。 (2) 投標廠商須提供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於臺灣北區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以證明具維修、維護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 (3) 投標廠商須提供技術人員經資通安全訓練之證明(如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公告之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清單之證照或相關訓練課程證明等),以證明具備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 4. 如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出具承諾書並於開標後得標者,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文件。廠商如未能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交該相關證明文件,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解除契約。 以上所應提之資格證明文件,如係國外使用者開具之證明文件,如非使用正體中文或英文,必須提供經公證或認證之正體中文譯本。 ■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其他說明】 (1) 採購發包單位:總務處王希哲,電話(02)2349-3125。 (2) 採購使用單位:資訊處龔佳妤,電話(02)8590-5735。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有關前述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 使用,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 統一發票者,應一 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 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四、 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1. 投標廠商應為合法登記或設立且依法繳稅之廠商。 2. 投標廠商須具備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文件。 3. 投標廠商應具有安裝、維修、維護、售後服務及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1) 投標廠商對本案所維護之硬體設備,其技術人員及維修人員應具備專業訓練之證明(如相關之證照或訓練課程證明等),以證明具備安裝、維修及維護之專業能力。 (2) 投標廠商須提供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於臺灣北區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以證明具維修、維護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 (3) 投標廠商須提供技術人員經資通安全訓練之證明(如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公告之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清單之證照或相關訓練課程證明等),以證明具備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 4. 如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出具承諾書並於開標後得標者,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文件。廠商如未能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交該相關證明文件,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解除契約。 以上所應提之資格證明文件,如係國外使用者開具之證明文件,如非使用正體中文或英文,必須提供經公證或認證之正體中文譯本。 ■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其他說明】 (1) 採購發包單位:總務處王希哲,電話(02)2349-3125。 (2) 採購使用單位:資訊處龔佳妤,電話(02)8590-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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