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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778337
公佈日期 : 2024/03/28
採購單位 :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
採購案號 : 113202A20
採購名稱 : 設備用電氣體懸臂系統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066852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202A20
採購名稱:設備用電氣體懸臂系統
採購類別:採購-醫療用品類
採購單位: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
機關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校舍路169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杜宛容
連絡人電話:(03)9325192#10882
傳真號碼:(03)937001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3/21
截止收件日期:2024/03/27
開標日期:2024/03/2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50,000 元
Email:13454@hosp.nycu.edu.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3.藥商或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無需則免附)。 4.有效期間內之醫療器材許可證。(主機及配件屬醫療器材者皆應檢附)如許可證於投標截止日逾有效期間者,須另檢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定同意展延公文(非展延申請),未檢附者視同規格不符。本案標的若非屬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療器材(即無須衛生福利部許可證)者,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5. QMS(GMP)/QSD許可證明文件。 6.完整中文仿單(含仿單標籤黏貼表並應有食藥署騎縫章;規格審查資料以中文仿單為主(第一等級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者得免附)。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1.親自領取2.郵寄:請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99元及標單費200元,寄至總務室杜小姐收(信封上請註明購買標單之名稱及案號)並請自行估算郵遞時間,逾時本院概不負責. [其他檢舉電話]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台北市信義區(110)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2.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公開取得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親自領取:書面文件每份200元、電子領標:每份新台幣200元工本費(請依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作業規定辦理繳交領標費用。 [其他]: ※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1.親自領取2.郵寄:請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99元及標單費200元,寄至總務室杜小姐收(信封上請註明購買標單之名稱及案號)並請自行估算郵遞時間,逾時本院概不負責. [其他檢舉電話]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台北市信義區(110)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2.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公開取得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親自領取:書面文件每份200元、電子領標:每份新台幣200元工本費(請依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作業規定辦理繳交領標費用。 [其他]: ※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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