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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774791
公佈日期 : 2024/03/22
採購單位 : 海洋委員會
採購案號 : OAC113026
採購名稱 : 海洋科技水面及水下無人載具國家發展策略先導計畫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7621119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445,401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OAC113026
採購名稱:海洋科技水面及水下無人載具國家發展策略先導計畫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海洋委員會
機關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陳佳勳(科技文教處)、謝鎧駿(秘書室)
連絡人電話:(07)3381810#261914
傳真號碼:(07)338290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3/04
截止收件日期:2024/03/13
開標日期:2024/03/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60,000 元
Email:hsiehman@oac.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公立大學得免提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納稅之證明資格文件。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招標期間廠商針對招標文件內容問題得與承辦單位洽詢(聯絡人:海洋委員會科技文教處陳先生,電話:07-3381810 轉分機261914;秘書室謝先生,電話:07-3381810 轉分機261635)。 (二)本案預算金額含營業稅,本案投標廠商無限定為納稅或非納稅身分,投標廠商如屬免繳營業稅者,決標後之本案契約總價金總額,機關依決標金額扣除5%營業稅(請參閱契約條款第5條第1款第2目之規定),標價清單(廠商投標及議價決標調整後)之稅金欄位均應依招標規定比例填寫。 (三)廠商投標之投標標價清單未依招標規定填寫/擅改數量者,機關納入評審扣分考量;如經機關評審為符合需要廠商且該廠商同意參與後續機關之邀請議價,則視為廠商同意決標後投標標價清單按原招標規定調整恢復,廠商不出席議價即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議價不成),機關依評審須知邀次一序位符合需要廠商議價或廢標辦理。 (四)投標廠商投標文件經審查,如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規定辦理者,視同放棄,如其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不影響總標價意思表示,得允許廠商更正。 (五)廠商投標時所附投標文件非機關招標文件所要求部分,機關不予審查;廠商得標後本會亦不受該超出部分文件之拘束。 (六)機關辦理現場開標、審標等作業,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未依通知期限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七)廠商參加開標之代表非廠商負責人或無法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參與現場開標、審標者,均應繳交投標授權書(加蓋與投標文件所蓋用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參標代表如無投標授權書/或身分與投標授權書所載不符/或投標授權書所蓋印章與投標文件不符者,視同未派代表到場(不得進入參標)。開標過程中禁止使用通訊設備(經主持開標人員同意者除外),或有干擾開標程序進行之行為,如經勸導仍不配合者,本會得要求其離場。 (八)截標日、開標日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截標日、開標日則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截標時間、開標時間舉行,不另通知(招標期限標準第11 條第4 項)。 (九)得標廠商履約期間應遵照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要求,於聘用人員時注意性別平衡,落實性別友善職場之觀念與作為,對於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女性、跨性別、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招標期間廠商針對招標文件內容問題得與承辦單位洽詢(聯絡人:海洋委員會科技文教處陳先生,電話:07-3381810 轉分機261914;秘書室謝先生,電話:07-3381810 轉分機261635)。 (二)本案預算金額含營業稅,本案投標廠商無限定為納稅或非納稅身分,投標廠商如屬免繳營業稅者,決標後之本案契約總價金總額,機關依決標金額扣除5%營業稅(請參閱契約條款第5條第1款第2目之規定),標價清單(廠商投標及議價決標調整後)之稅金欄位均應依招標規定比例填寫。 (三)廠商投標之投標標價清單未依招標規定填寫/擅改數量者,機關納入評審扣分考量;如經機關評審為符合需要廠商且該廠商同意參與後續機關之邀請議價,則視為廠商同意決標後投標標價清單按原招標規定調整恢復,廠商不出席議價即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議價不成),機關依評審須知邀次一序位符合需要廠商議價或廢標辦理。 (四)投標廠商投標文件經審查,如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規定辦理者,視同放棄,如其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不影響總標價意思表示,得允許廠商更正。 (五)廠商投標時所附投標文件非機關招標文件所要求部分,機關不予審查;廠商得標後本會亦不受該超出部分文件之拘束。 (六)機關辦理現場開標、審標等作業,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未依通知期限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七)廠商參加開標之代表非廠商負責人或無法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參與現場開標、審標者,均應繳交投標授權書(加蓋與投標文件所蓋用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參標代表如無投標授權書/或身分與投標授權書所載不符/或投標授權書所蓋印章與投標文件不符者,視同未派代表到場(不得進入參標)。開標過程中禁止使用通訊設備(經主持開標人員同意者除外),或有干擾開標程序進行之行為,如經勸導仍不配合者,本會得要求其離場。 (八)截標日、開標日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截標日、開標日則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截標時間、開標時間舉行,不另通知(招標期限標準第11 條第4 項)。 (九)得標廠商履約期間應遵照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要求,於聘用人員時注意性別平衡,落實性別友善職場之觀念與作為,對於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女性、跨性別、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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