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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765500
公佈日期 : 2024/03/08
採購單位 : 嘉義縣大林鎮公所
採購案號 : 113022001
採購名稱 : 112年度大林鎮轄內道路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909196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79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022001
採購名稱:112年度大林鎮轄內道路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嘉義縣大林鎮公所
機關地址:622嘉義縣大林鎮中興路2段239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黃啟賢
連絡人電話:(05)2653211#221
傳真號碼:(05)265475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2/22
截止收件日期:2024/03/07
開標日期:2024/03/0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791,000 元
Email:chiishang541124@kimo.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2)餘詳如投標須知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招標相關文件內容。
附加說明 :
1.餘詳如投標須知及附件。 2.廠商應附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廢止,不再採用)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s://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否則所投標的視為無效。 3.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投標文件以郵遞時,請自行估計時間,應於截止收件期間內寄達本所。 5.如對該標案估價單項目及內容有所問題時,請電洽建設課,電話:(05)265-3211分機221。 【其他】: ※廠商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如註明受款人者,抬頭請註明:「嘉義縣大林鎮公所」。 ※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本所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餘詳如投標須知及附件。 2.廠商應附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廢止,不再採用)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s://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否則所投標的視為無效。 3.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投標文件以郵遞時,請自行估計時間,應於截止收件期間內寄達本所。 5.如對該標案估價單項目及內容有所問題時,請電洽建設課,電話:(05)265-3211分機221。 【其他】: ※廠商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如註明受款人者,抬頭請註明:「嘉義縣大林鎮公所」。 ※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本所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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