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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762027
公佈日期 : 2024/03/01
採購單位 :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採購案號 : 1130104-2
採購名稱 : 竹南鎮公園路燈管理所興建辦公處所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M121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232,731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0104-2
採購名稱:竹南鎮公園路燈管理所興建辦公處所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機關地址:350苗栗縣竹南鎮正南里23鄰中正路112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行政室陳佩君或公園所方胤恆
連絡人電話:(037)462101#111
傳真號碼:(037)46720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2/20
截止收件日期:2024/02/29
開標日期:2024/03/0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254,828 元
Email:peichan@chunan.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基本資格:建築師事務所。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建築師開業證書(得為影本)。 2.有效期間內之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得為影本)。 3.納稅證明文件 4. 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請勿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證明文件。〈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 二、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則改採限制性招標。 三、本採購未盡事宜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辦理。 四、開標時如遇有比減價、議價情形,如投標廠商未出席則視同放棄比減價、議價權利。投標廠商負責人無法親自出席比減價、議價者應於比減價、議價前提交授權書。 五、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完成合約之訂定(如遇星期例假日則順延一天)。 六、開標當日資格審查後即行辦理評審會議(09:30),並於評審會議結束後接續辦理議價事宜。 七、履約期限: (各階段期限皆以機關收文日為準,其期日 或其期間之末日,若非為甲方上班日時,得順延至次上班日為之,逾期依契約第十三條計算逾期違約金。) 履約期限係指乙方完成履約標的之所需時間(由甲方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一)乙方應依下列分段進度子目所定期限履約。 1.乙方應於「服務實施計畫書」核定日期次日起算30日內,向甲方提出規劃及基本設計及地下探勘報告,送交甲方審核,甲方如有修正意見,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公文通知)起算5日內完成改正再次送審,其審查修正次數以2次為限,逾2次起得依契約處以乙方相關違約條款。 2.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期次日起算20日內,完成細部設計,並提出工程預算書交甲方審核,甲方如有修正意見,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公文通知)起算5日內完成改正再次送審,其審查修正次數以2次為限,逾2次起得依契約處以乙方相關違約條款。(工程預算書編製及內容請參照契約條款第二條附件辦理) 3.設計預算書圖經甲方核定後,由甲方向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申請有償租用變更相關事宜,變更後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起算10日內,備妥相關資料向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提出建造執照申請(甲方於乙方提出配合用印文件時,甲方應於須配合用印文件送達當日起算3日內完成用印),若非乙方因素致逾期日數,得申請甲方同意展延本分段完成期限;若期限當日非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上班日者,順延至次一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上班日止。 4.如因工程流標需重新修圖時,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公文通知)起算20日內,完成預算書圖修訂工作,並送甲方審查,但逾期非可歸責於乙方時不在此限。 5.於工程開工前提報監造組織、人員及其基本資料等予甲方,並於甲方通知監造(公文通知、口頭通知、傳真通知)之次日起算7日內提報監造計畫予甲方;甲方有意見時,乙方同意於甲方通知日起算7日內說明、修正或更換,並再報予甲方審核。 6.於工程決標前乙方須完成建照的申請作業,以及於工程開工前完成五大管線(電力、自來水、電信、寬頻、天然氣)的申請。 7.施工中,如甲方認為或營造廠商反應需辦理變更設計或乙方監造人員認為原設計圖說無法施作或無法因應現場需要時,乙方應於接獲甲方或營造廠商通知後7日內提送變更設計建議圖表一式3份予甲方,並向甲方講述說明;甲方認為有變更設計需要時,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公文通知)起算10日內(或甲方規定期限內)完成變更設計預算書圖表,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5份送交甲方審核,其設計費仍按服務費用相關規定辦理,乙方不得要求另給服務費用。 8.其他分段進度依「權責分工表」各項目所訂之完成期限內辦理。 (二)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四)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五)驗收決算部份: 1.施工廠商通知工程竣工,乙方查驗屬實3日曆天內提出竣工查驗紀錄併同竣工報告表送交機關。 2.工程竣工次日起7日曆天內審查施工廠商所提出竣工圖說(驗收文件)送交甲方。 3.竣工後7日曆天內會同承辦人辦理竣工確認。 4.彙整施工廠商所提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工程結算資料,並於最後完成之試驗報告合格後15日曆天內將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工程結算資料(含電子檔光碟)送交甲方辦理決算請款(請以公文並附件方式檢送上述資料)。 八、本案承辦人員為公園路燈管理所,方胤恆先生,電話:037-625648。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請勿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證明文件。〈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 二、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則改採限制性招標。 三、本採購未盡事宜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辦理。 四、開標時如遇有比減價、議價情形,如投標廠商未出席則視同放棄比減價、議價權利。投標廠商負責人無法親自出席比減價、議價者應於比減價、議價前提交授權書。 五、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完成合約之訂定(如遇星期例假日則順延一天)。 六、開標當日資格審查後即行辦理評審會議(09:30),並於評審會議結束後接續辦理議價事宜。 七、履約期限: (各階段期限皆以機關收文日為準,其期日 或其期間之末日,若非為甲方上班日時,得順延至次上班日為之,逾期依契約第十三條計算逾期違約金。) 履約期限係指乙方完成履約標的之所需時間(由甲方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一)乙方應依下列分段進度子目所定期限履約。 1.乙方應於「服務實施計畫書」核定日期次日起算30日內,向甲方提出規劃及基本設計及地下探勘報告,送交甲方審核,甲方如有修正意見,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公文通知)起算5日內完成改正再次送審,其審查修正次數以2次為限,逾2次起得依契約處以乙方相關違約條款。 2.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期次日起算20日內,完成細部設計,並提出工程預算書交甲方審核,甲方如有修正意見,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公文通知)起算5日內完成改正再次送審,其審查修正次數以2次為限,逾2次起得依契約處以乙方相關違約條款。(工程預算書編製及內容請參照契約條款第二條附件辦理) 3.設計預算書圖經甲方核定後,由甲方向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申請有償租用變更相關事宜,變更後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起算10日內,備妥相關資料向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提出建造執照申請(甲方於乙方提出配合用印文件時,甲方應於須配合用印文件送達當日起算3日內完成用印),若非乙方因素致逾期日數,得申請甲方同意展延本分段完成期限;若期限當日非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上班日者,順延至次一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上班日止。 4.如因工程流標需重新修圖時,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公文通知)起算20日內,完成預算書圖修訂工作,並送甲方審查,但逾期非可歸責於乙方時不在此限。 5.於工程開工前提報監造組織、人員及其基本資料等予甲方,並於甲方通知監造(公文通知、口頭通知、傳真通知)之次日起算7日內提報監造計畫予甲方;甲方有意見時,乙方同意於甲方通知日起算7日內說明、修正或更換,並再報予甲方審核。 6.於工程決標前乙方須完成建照的申請作業,以及於工程開工前完成五大管線(電力、自來水、電信、寬頻、天然氣)的申請。 7.施工中,如甲方認為或營造廠商反應需辦理變更設計或乙方監造人員認為原設計圖說無法施作或無法因應現場需要時,乙方應於接獲甲方或營造廠商通知後7日內提送變更設計建議圖表一式3份予甲方,並向甲方講述說明;甲方認為有變更設計需要時,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公文通知)起算10日內(或甲方規定期限內)完成變更設計預算書圖表,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5份送交甲方審核,其設計費仍按服務費用相關規定辦理,乙方不得要求另給服務費用。 8.其他分段進度依「權責分工表」各項目所訂之完成期限內辦理。 (二)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四)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五)驗收決算部份: 1.施工廠商通知工程竣工,乙方查驗屬實3日曆天內提出竣工查驗紀錄併同竣工報告表送交機關。 2.工程竣工次日起7日曆天內審查施工廠商所提出竣工圖說(驗收文件)送交甲方。 3.竣工後7日曆天內會同承辦人辦理竣工確認。 4.彙整施工廠商所提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工程結算資料,並於最後完成之試驗報告合格後15日曆天內將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工程結算資料(含電子檔光碟)送交甲方辦理決算請款(請以公文並附件方式檢送上述資料)。 八、本案承辦人員為公園路燈管理所,方胤恆先生,電話:037-62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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