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4756483
公佈日期 : 2026/07/02
採購單位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
採購案號 : B113101
採購名稱 : 第八(澎湖)海巡隊屏東艦主機16,000小時保養(大修)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094805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36,155,955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B113101
採購名稱:第八(澎湖)海巡隊屏東艦主機16,000小時保養(大修)案
採購類別: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
機關地址:251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3巷2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沈侑毅
連絡人電話:(02)28053990#362419
傳真號碼:(02)2805265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1/19
截止收件日期:2024/02/19
開標日期:2024/02/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39,266,432 元
Email:c5593@cga.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CD01010或F114060 (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附加說明 :
一、本案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如次: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投標廠商須具有截止投標日前曾建造1000噸級以上船舶且安裝同型主機(MAN 16V28/33D)或5年內實施同型主機(MAN 16V28/33D)保養之實績,且累計金額須達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一,並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廠商於投標時所提實績,應可證實該工程為同型主機(MAN 16V28/33D)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契約、規範或保養紀錄等),且足以證明該啟用後功能正常之證明金額文件,說明如下: 1.位於我國國內之實績證明文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i.如提送機關(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實績,實績證明應檢附採購單位出具之驗收證明書影本。 ii.如提送非前項機關之實績,實績證明應檢附足供查證之證明文件,包括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及驗收證明書或使用情形證明書或完工證明書等影本,上述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公證機構公證或認證,經公證或認證之證明文件均須檢附公證或認證之正本。 2.位於國外之實績除符合前述(1)之規定外: i.廠商提供之原文及中文譯本(正體字)等證明文件均應經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證明無訛之公證或認證之證明文件,且經我國駐外代表館處認證;但於我國辦理之中文譯本得由法院或公證機構公證或認證。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經公證或認證之證明文件均須檢附公證或認證之正本。 ii.廠商投標資格文件內如有以外幣計算者均需折算為新臺幣,其匯率按招標公告日中華民國臺灣銀行公告外匯交易收盤之即期賣出匯率為計算基準。 3.所有證明文件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實績不予認定。 (二)具有相當財力者: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 二、有關本案規範內容,請洽本分署維修養護科郭先生,連絡電話02-28053990分機362464。 三、押標金請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四、本招標文件含ODF檔案格式(如odt、ods等),建議廠商使用支援ODF檔案格式之軟體工具開啟(可至國家發展委員會或數位發展部網站下載相關軟體)。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本案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如次: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投標廠商須具有截止投標日前曾建造1000噸級以上船舶且安裝同型主機(MAN 16V28/33D)或5年內實施同型主機(MAN 16V28/33D)保養之實績,且累計金額須達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一,並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廠商於投標時所提實績,應可證實該工程為同型主機(MAN 16V28/33D)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契約、規範或保養紀錄等),且足以證明該啟用後功能正常之證明金額文件,說明如下: 1.位於我國國內之實績證明文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i.如提送機關(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實績,實績證明應檢附採購單位出具之驗收證明書影本。 ii.如提送非前項機關之實績,實績證明應檢附足供查證之證明文件,包括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及驗收證明書或使用情形證明書或完工證明書等影本,上述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公證機構公證或認證,經公證或認證之證明文件均須檢附公證或認證之正本。 2.位於國外之實績除符合前述(1)之規定外: i.廠商提供之原文及中文譯本(正體字)等證明文件均應經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證明無訛之公證或認證之證明文件,且經我國駐外代表館處認證;但於我國辦理之中文譯本得由法院或公證機構公證或認證。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經公證或認證之證明文件均須檢附公證或認證之正本。 ii.廠商投標資格文件內如有以外幣計算者均需折算為新臺幣,其匯率按招標公告日中華民國臺灣銀行公告外匯交易收盤之即期賣出匯率為計算基準。 3.所有證明文件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實績不予認定。 (二)具有相當財力者: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 二、有關本案規範內容,請洽本分署維修養護科郭先生,連絡電話02-28053990分機362464。 三、押標金請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四、本招標文件含ODF檔案格式(如odt、ods等),建議廠商使用支援ODF檔案格式之軟體工具開啟(可至國家發展委員會或數位發展部網站下載相關軟體)。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