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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688239
公佈日期 : 2023/12/01
採購單位 : 新北市雙溪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12027
採購名稱 : 113年度新北市雙溪區道路樹木、農路環境整理及加強泰平里環境整理委託監造技術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F124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00,978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2027
採購名稱:113年度新北市雙溪區道路樹木、農路環境整理及加強泰平里環境整理委託監造技術服務案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雙溪區公所
機關地址:227新北市雙溪區共和里東榮街25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林哲寬
連絡人電話:(02)24931111#227
傳真號碼:(02)2493219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3/10/26
截止收件日期:2023/11/02
開標日期:2023/11/0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23,632 元
Email:AS3499@ms.ntpc.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土木技師事務所或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項目包含土木工程技術服務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應繳證件(一)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證明文件(二)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或前一期之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等代之(三)投標廠商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非拒絕往來戶之證明文件。 二、購買文件:面購或郵購均可,受理期間為112年10月26日起至112年11月2日止(郵購者以郵戳為憑),郵購者以無記名方式自備回件信封(B4以上尺寸)貼妥國內快捷回郵郵票並預先書妥自行造定之收件人姓名、地址,連同招標文件工本費新臺幣300元整(以郵局匯票繳交本所,受款人為「新北市雙溪區公所」)以限時掛號或國內快捷郵寄本所(地址:新北市雙溪區共和里東榮街25號),封面須註明購買第1次招標『113年度新北市雙溪區道路樹木、農路環境整理及加強泰平里環境整理委託監造技術服務案』字樣,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原件退回,不得異議。面購者於受理期間內親至本所洽購,洽購時間為本所上班時間內,例假日不受理。 三、評審時間:112年11月2日上午10時30分整於3樓會議室。 四、履約期限:甲方通知之日起,至本工程完工驗收結算。 五、決標原則: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辦理採購,請提供企劃書一式6份以為評比之用。 六、本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單,擬依同辦法第3條規定,就提供書面報價單之廠商改採限制性招標。 七、本案經費因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為提升行政效率,惟本機關得先保留決標,保留決標之期限至民國113年預算審議通過止。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應繳證件(一)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證明文件(二)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或前一期之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等代之(三)投標廠商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非拒絕往來戶之證明文件。 二、購買文件:面購或郵購均可,受理期間為112年10月26日起至112年11月2日止(郵購者以郵戳為憑),郵購者以無記名方式自備回件信封(B4以上尺寸)貼妥國內快捷回郵郵票並預先書妥自行造定之收件人姓名、地址,連同招標文件工本費新臺幣300元整(以郵局匯票繳交本所,受款人為「新北市雙溪區公所」)以限時掛號或國內快捷郵寄本所(地址:新北市雙溪區共和里東榮街25號),封面須註明購買第1次招標『113年度新北市雙溪區道路樹木、農路環境整理及加強泰平里環境整理委託監造技術服務案』字樣,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原件退回,不得異議。面購者於受理期間內親至本所洽購,洽購時間為本所上班時間內,例假日不受理。 三、評審時間:112年11月2日上午10時30分整於3樓會議室。 四、履約期限:甲方通知之日起,至本工程完工驗收結算。 五、決標原則: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辦理採購,請提供企劃書一式6份以為評比之用。 六、本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單,擬依同辦法第3條規定,就提供書面報價單之廠商改採限制性招標。 七、本案經費因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為提升行政效率,惟本機關得先保留決標,保留決標之期限至民國113年預算審議通過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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