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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687220
公佈日期 : 2023/11/30
採購單位 : 交通部觀光署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採購案號 : C113-38
採購名稱 : 113年春節石棹-奮起湖免費接駁車租用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666608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67,29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C113-38
採購名稱:113年春節石棹-奮起湖免費接駁車租用
採購類別: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交通部觀光署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機關地址:602嘉義縣番路鄉觸口村車埕5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黃婷鈺
連絡人電話:(05)2593900#611
傳真號碼:(05)259440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3/11/17
截止收件日期:2023/11/29
開標日期:2023/11/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67,290 元
Email:whale317-ali@tad.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應徵資格: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遊覽車客運業者,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不良紀錄者。 2.證明文件: (1)【資格證明文件】依法設立之公司、法人,公司檢附公司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如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New/)之登記資料代之;如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則視為不合格標。法人(公司除外)檢附登記證明影本。 (2)【信用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購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3)【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如為免納稅者,應提供稅捐機關出具之免納稅文件或出具蓋妥印鑑之聲明文件。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應徵資格: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遊覽車客運業者,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不良紀錄者。 2.證明文件: (1)【資格證明文件】依法設立之公司、法人,公司檢附公司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如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New/)之登記資料代之;如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則視為不合格標。法人(公司除外)檢附登記證明影本。 (2)【信用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購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3)【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如為免納稅者,應提供稅捐機關出具之免納稅文件或出具蓋妥印鑑之聲明文件。 3.本採購所需經費倘經立法院審議未通過或部分刪減,得依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應徵資格: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遊覽車客運業者,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不良紀錄者。 2.證明文件: (1)【資格證明文件】依法設立之公司、法人,公司檢附公司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如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New/)之登記資料代之;如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則視為不合格標。法人(公司除外)檢附登記證明影本。 (2)【信用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購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3)【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如為免納稅者,應提供稅捐機關出具之免納稅文件或出具蓋妥印鑑之聲明文件。 3.本採購所需經費倘經立法院審議未通過或部分刪減,得依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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