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686754
公佈日期 : 2023/12/01
採購單位 :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採購案號 : PH13218P010
採購名稱 : 艦艇汽旋發電機轉子滑環檢修委商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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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293327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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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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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65,412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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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PH13218P010
採購名稱:艦艇汽旋發電機轉子滑環檢修委商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機關地址:270宜蘭縣蘇澳鎮軍港路1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供應科
連絡人電話:(03)9968603
傳真號碼:(03)995423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3/11/09
截止收件日期:2023/11/21
開標日期:2023/11/2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50,680 元
Email:Suao46c0206@mail.mil.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1.親取者至本部供應科領取。 2.郵寄領標者請檢附工本費及回郵信封逕寄:蘇澳郵政90196附4號信箱供應科。
﹝公開取得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每份工本費新台幣100元整(**歡迎電子領標其文件下載免收工本費**),另請附130元快捷郵資(郵票或現金)(如郵資調整依郵局實際金額為主)。
﹝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親送書面報價資料者請將資料遞送至東海營區大門口(廠商須於標單空白處打印時間);郵寄遞送者請逕寄:蘇澳郵政49號信箱供應科收。
﹝決標方式﹞:進入底價並且報價(總價)最低者得標。
﹝其他內容﹞:
一、﹝疑義、異議﹞: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公告日起5日(112年11月13日),如有異議,請於公告次日起11日(112年11月20日),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申請釋疑或聲明異議,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受理機關:海軍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電話:03-9968603、傳真:03-9954235、地址:27000宜蘭蘇澳郵政90196附4號信箱。
二、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如辦理第1次開標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三、履約期限:
(1)乙方應於簽約後10日曆天內依承攬作業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告知書相關規定,備妥相關開工應繳資料交付甲方監工單位辦理開工申報審查(詳如承攬作業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告知書內附件1),並由甲方監工單位將乙方施工人員名冊移保防實施人員安全查核。
(2)乙方開工申報審查完成,由甲方監工單位書面通知同意開工起5日曆天內向甲方監工單位填具軍品攜出放行條(如附錄1)提領標的物攜回乙方廠所實施維修,並由甲方監工單位填製開工報告申請表(如附錄2)(開工日為提領標的物當日),乙方若未依期限辦理開工,則自甲方監工單位書面(電傳)通知日起開始列計工期,全案工期於開工日起120日曆天完工交貨(含性能測試及完工驗收應交之文件),如無法提供者,視同未交貨,若最後一日為非機關核定上班時間,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1.親取者至本部供應科領取。 2.郵寄領標者請檢附工本費及回郵信封逕寄:蘇澳郵政90196附4號信箱供應科。
﹝公開取得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每份工本費新台幣100元整(**歡迎電子領標其文件下載免收工本費**),另請附130元快捷郵資(郵票或現金)(如郵資調整依郵局實際金額為主)。
﹝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親送書面報價資料者請將資料遞送至東海營區大門口(廠商須於標單空白處打印時間);郵寄遞送者請逕寄:蘇澳郵政49號信箱供應科收。
﹝決標方式﹞:進入底價並且報價(總價)最低者得標。
﹝其他內容﹞:
一、﹝疑義、異議﹞: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公告日起5日(112年11月13日),如有異議,請於公告次日起11日(112年11月20日),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申請釋疑或聲明異議,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受理機關:海軍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電話:03-9968603、傳真:03-9954235、地址:27000宜蘭蘇澳郵政90196附4號信箱。
二、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如辦理第1次開標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三、履約期限:
(1)乙方應於簽約後10日曆天內依承攬作業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告知書相關規定,備妥相關開工應繳資料交付甲方監工單位辦理開工申報審查(詳如承攬作業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告知書內附件1),並由甲方監工單位將乙方施工人員名冊移保防實施人員安全查核。
(2)乙方開工申報審查完成,由甲方監工單位書面通知同意開工起5日曆天內向甲方監工單位填具軍品攜出放行條(如附錄1)提領標的物攜回乙方廠所實施維修,並由甲方監工單位填製開工報告申請表(如附錄2)(開工日為提領標的物當日),乙方若未依期限辦理開工,則自甲方監工單位書面(電傳)通知日起開始列計工期,全案工期於開工日起120日曆天完工交貨(含性能測試及完工驗收應交之文件),如無法提供者,視同未交貨,若最後一日為非機關核定上班時間,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