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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686713
公佈日期 : 2023/12/01
採購單位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採購案號 : JH13021P016
採購名稱 : 113-114年度警監系統設備維護(或同等品)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298431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38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JH13021P016
採購名稱:113-114年度警監系統設備維護(或同等品)
採購類別:採購-照相攝影類
採購單位: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地址:401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柯先生
連絡人電話:(04)23601066#507506
傳真號碼:(04)2360285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3/11/21
截止收件日期:2023/11/27
開標日期:2023/11/2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000,000 元
Email:msmpc401@mail.mil.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公司(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本案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標。
附加說明 :
1.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2年11月23日1700時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異議,請於112年12月2日1700時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3604067、23600765分機507506、傳真:(04)23602855,地址:40142 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及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時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參標。 4.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於封套上書明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統編(外標封格式詳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一)。 5.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6.本案預算金額:總價新臺幣2,000,000元。 7.本案押標金:一定金額:新臺幣60,000元整。 8.如欲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等作為本案之押標金,受款人(抬頭)為生產服務基金─生產四0一廠413專戶。 9.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本案採分項單價報價,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並採開口契約之作業模式,以實際訂購數量計價付款,單價計列契約。依工程會94.05.24工程企傳字第940901號傳真信函,招標文件並應載明預估數量或金額。決標後依各分項單價、原公告預算(項次1至項次66)及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數量製作契約,並以全案預估總價(新臺幣2,000,000元整)為採購上限。 (1)投標須知附錄六之廠商投標報價單請填寫全案總價。 (2)各分項單價、各分項總價另填寫於無價款(空白)清單內。 (3)各分項單價報價不可超過該項預算單價(否則判定不合格)。 10.廠商標價超過預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11.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0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及10100013141號函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自即日起「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決標日為契約生效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2年11月23日1700時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異議,請於112年12月2日1700時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3604067、23600765分機507506、傳真:(04)23602855,地址:40142 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及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時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參標。 4.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於封套上書明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統編(外標封格式詳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一)。 5.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6.本案預算金額:總價新臺幣2,000,000元。 7.本案押標金:一定金額:新臺幣60,000元整。 8.如欲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等作為本案之押標金,受款人(抬頭)為生產服務基金─生產四0一廠413專戶。 9.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本案採分項單價報價,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並採開口契約之作業模式,以實際訂購數量計價付款,單價計列契約。依工程會94.05.24工程企傳字第940901號傳真信函,招標文件並應載明預估數量或金額。決標後依各分項單價、原公告預算(項次1至項次66)及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數量製作契約,並以全案預估總價(新臺幣2,000,000元整)為採購上限。 (1)投標須知附錄六之廠商投標報價單請填寫全案總價。 (2)各分項單價、各分項總價另填寫於無價款(空白)清單內。 (3)各分項單價報價不可超過該項預算單價(否則判定不合格)。 10.廠商標價超過預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11.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0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及10100013141號函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自即日起「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決標日為契約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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