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4686389
公佈日期 : 2023/12/01
採購單位 : 基隆市政府
採購案號 : KL112005
採購名稱 : 基隆跨年煙火及市集委託專業服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49471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KL112005
採購名稱:基隆跨年煙火及市集委託專業服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行銷廣告類
採購單位:基隆市政府
機關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一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黃家鴻
連絡人電話:(02)24274830
傳真號碼:(02)2428013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3/11/02
截止收件日期:2023/11/15
開標日期:2023/11/1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300,000 元
Email:hong89@mail.kl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基本資格: (一) 須為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營利事業法人、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可得提供服務之法人團體。 (二) 大專院校、學術團體或學術專業團體。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1.合法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綱站之資料代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後列印公開於網站之資料代之。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兼委任授權書):廠商投標文件上所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文,應與印章印模單上印章印文相同。 3.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文件代之,但依法不須繳納營業稅之廠商免提送。 4.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但依法不須繳納營業稅之廠商免提送。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4)查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基本資格: (一) 須為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營利事業法人、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可得提供服務之法人團體。 (二) 大專院校、學術團體或學術專業團體。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1.合法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綱站之資料代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後列印公開於網站之資料代之。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兼委任授權書):廠商投標文件上所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文,應與印章印模單上印章印文相同。 3.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文件代之,但依法不須繳納營業稅之廠商免提送。 4.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但依法不須繳納營業稅之廠商免提送。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4)查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