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685790
公佈日期 : 2023/11/30
採購單位 : 高雄市鳳山區鳳西國民小學
採購案號 : FXP1121102
採購名稱 : 112年度鳳行綜合運動場暨周邊地坪整建工程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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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503031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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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3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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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FXP1121102
採購名稱:112年度鳳行綜合運動場暨周邊地坪整建工程案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鳳山區鳳西國民小學
機關地址:830高雄市鳳山區光華東路10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妙菁
連絡人電話:(07)7417655#140
傳真號碼:(07)742450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3/11/24
截止收件日期:2023/11/29
開標日期:2023/11/2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303,305 元
Email:jillpa111@g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見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內政部登記合格之各等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2)登記合格之本市(或營造業法第11條所規定之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或其他相關行業(未受停權、業處分)。
2.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二)押標金繳納憑證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聲明書第1項至第10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四)投標廠商切結書:
參考招標文件,公共工程委員會「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所附應於投標時檢附切結書:切結書1(廠商之責任)。
(五)廠商信用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六)廠商納稅證明:
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七)服務建議書1式5份
上述證明欠缺一項即視同資格不符並取消其投標資格。
(八)電子領標廠商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九)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內政部登記合格之各等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2)登記合格之本市(或營造業法第11條所規定之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或其他相關行業(未受停權、業處分)。
2.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二)押標金繳納憑證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聲明書第1項至第10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四)投標廠商切結書:
參考招標文件,公共工程委員會「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所附應於投標時檢附切結書:切結書1(廠商之責任)。
(五)廠商信用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六)廠商納稅證明:
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七)服務建議書1式5份
上述證明欠缺一項即視同資格不符並取消其投標資格。
(八)電子領標廠商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九)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