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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685788
公佈日期 : 2023/11/30
採購單位 : 農業部林業試驗所
採購案號 : 112A081-06
採購名稱 : 攜帶型植物光合作用測量系統大光源測定器1台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017132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53,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2A081-06
採購名稱:攜帶型植物光合作用測量系統大光源測定器1台
採購類別:採購-儀器及實驗室設備類
採購單位:農業部林業試驗所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53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規格相關:育林組:李俊佑先生 電話:(02)23039978 分機2905; 招標相關:蔣淑萍小姐#1014
連絡人電話:(02)23039978
傳真號碼:(02)2370504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3/11/17
截止收件日期:2023/11/28
開標日期:2023/11/2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75,351 元
Email:spchiang@tfri.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合法設立的廠商,投標時應檢附的文件詳見附加說明欄。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之標封內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一份: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二)繳交押標金之證明。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填妥之本案招標投標契約文件第2頁。 (五)填妥之投標標價清單1頁。 以上詳細內容請詳閱招標投標須知第47點。 二、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一)可電子領標。(電子領標售價50元) (二)於截止投標期限前,親至本所秘書室(出納)繳費(招標文件售價新臺幣100元)後憑據至秘書室(採購)索領;或附回郵60元大封套及100元匯票,郵寄至本所秘書室(採購)索領,信封封面須註明購買招標文件之採購案號及標的,未註明者或未附足回郵者,不予受理。 三、其他: (一) 本案履約期限:自簽約日之次日起 120個日曆天內完成交貨、功能測試及教育訓練1小時 (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 (二) 對招標標的之規格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本所請購單位: 育林組:李俊佑先生 電話:(02)23039978 分機2905 (三) 非廠商負責人出席開標參加比減價格者,請檢附填妥之授權書。 (四)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標單,連同資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封套外部須至少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採購案號及招標標的名稱。 (五)非廠商負責人出席開標參加比減價格者,請檢附填妥之授權書。 (六)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之標封內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一份: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二)繳交押標金之證明。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填妥之本案招標投標契約文件第2頁。 (五)填妥之投標標價清單1頁。 以上詳細內容請詳閱招標投標須知第47點。 二、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一)可電子領標。(電子領標售價50元) (二)於截止投標期限前,親至本所秘書室(出納)繳費(招標文件售價新臺幣100元)後憑據至秘書室(採購)索領;或附回郵60元大封套及100元匯票,郵寄至本所秘書室(採購)索領,信封封面須註明購買招標文件之採購案號及標的,未註明者或未附足回郵者,不予受理。 三、其他: (一) 本案履約期限:自簽約日之次日起 120個日曆天內完成交貨、功能測試及教育訓練1小時 (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 (二) 對招標標的之規格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本所請購單位: 育林組:李俊佑先生 電話:(02)23039978 分機2905 (三) 非廠商負責人出席開標參加比減價格者,請檢附填妥之授權書。 (四)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標單,連同資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封套外部須至少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採購案號及招標標的名稱。 (五)非廠商負責人出席開標參加比減價格者,請檢附填妥之授權書。 (六)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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