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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685476
公佈日期 : 2023/11/30
採購單位 :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B12B01144
採購名稱 : 淡信線中山站、板南線市政府及西門站天花板更新工程委託監造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F124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258,8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B12B01144
採購名稱:淡信線中山站、板南線市政府及西門站天花板更新工程委託監造工作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工務處 土建廠 吳宛臻
連絡人電話:(02)28930105#7563
傳真號碼:(02)2511897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3/09/25
截止收件日期:2023/10/11
開標日期:2023/10/1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535,000 元
Email:liu@metro.taipei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建築師事務所、專業技師事務所(土木工程科或結構工程科)或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土木工程科或結構工程科)。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2年10月2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355劉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含評選作業) (六)履約: 1詳細地點: 捷運淡信線中山站、板南線市政府站及西門站 2本標的無給付預付款。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委託監造服務費1式,包含「淡信線中山站、板南線市政府及西門站天花板更新工程」案進行工程施工監造工作及協助機關辦理工程驗收作業等工作。 2.本案主要部分為監造技術服務工作,依契約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約,不得經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3.服務建議書之內容及相關規定,詳本案招標文件之工作說明書及評選須知。 4.本案採最有利標決標,投標書標價超過公告之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 5.本案總經費不得超過553萬5,000元。 6.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2年10月2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355劉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含評選作業) (六)履約: 1詳細地點: 捷運淡信線中山站、板南線市政府站及西門站 2本標的無給付預付款。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委託監造服務費1式,包含「淡信線中山站、板南線市政府及西門站天花板更新工程」案進行工程施工監造工作及協助機關辦理工程驗收作業等工作。 2.本案主要部分為監造技術服務工作,依契約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約,不得經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3.服務建議書之內容及相關規定,詳本案招標文件之工作說明書及評選須知。 4.本案採最有利標決標,投標書標價超過公告之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 5.本案總經費不得超過553萬5,000元。 6.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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