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685010
公佈日期 : 2023/11/29
採購單位 : 高雄市立阿蓮國民中學
採購案號 : 11208
採購名稱 : 高雄市立阿蓮國民中學東側圍牆復建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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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932503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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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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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02,162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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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208
採購名稱:高雄市立阿蓮國民中學東側圍牆復建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立阿蓮國民中學
機關地址:822高雄市阿蓮區民生路178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郭明宗
連絡人電話:(07)6312045#311
傳真號碼:(07)631853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3/11/22
截止收件日期:2023/11/28
開標日期:2023/11/2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02,162 元
Email:go55605153@g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開標時,投標廠商應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件、印章及出席證明按照開標時間及地點參加開標,並依本校要求出示之。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或逾開標時間15分鐘後到場者,視同放棄。
(二)合約正本及副本應由得標者自行製作(本校僅提供完整內容1份),其費用均包含在合約總價內由廠商自理,不另給價。
(三)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四)本校落實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第103條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條款
(四)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撤銷決標,並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五)投標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1)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2)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六)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期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則截止投標日與開標日均順延至次一辦公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開標時,投標廠商應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件、印章及出席證明按照開標時間及地點參加開標,並依本校要求出示之。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或逾開標時間15分鐘後到場者,視同放棄。
(二)合約正本及副本應由得標者自行製作(本校僅提供完整內容1份),其費用均包含在合約總價內由廠商自理,不另給價。
(三)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四)本校落實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第103條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條款
(四)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撤銷決標,並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五)投標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1)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2)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六)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期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則截止投標日與開標日均順延至次一辦公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