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684219
公佈日期 : 2023/11/29
採購單位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
採購案號 : C113-01
採購名稱 : 113年嘉義分場園區環境維護清潔工作案(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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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142153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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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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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48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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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C113-01
採購名稱:113年嘉義分場園區環境維護清潔工作案(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
機關地址:304新竹縣新豐鄉青埔村8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陳淑瑩
連絡人電話:(05)2521545
傳真號碼:(05)252152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3/11/15
截止收件日期:2023/11/28
開標日期:2023/11/2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95,500 元
Email:csz800@yahoo.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基本資格:依法登記之景觀工程、園藝服務業或清潔服務業或其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等,得提供本案服務之廠商。
(二)檢具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備註:
(1)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投標廠商注意,如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為不合格標。
(2)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商業登記抄本均屬之。
(3)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列印登記資料)。
2.廠商納稅證明:
(1)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屬所得稅者,如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等。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3)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1)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未使用票據者,請向票據交換所申請,亦會發給本證明文件,故未使用票據者亦應檢附本證明。
(2)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3)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有效期公會會員證: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本年度公會會員證、許可業應為該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5.填具「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須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未依此規定辦理者視同無效)。
6.電子領標憑據。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基本資格:依法登記之景觀工程、園藝服務業或清潔服務業或其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等,得提供本案服務之廠商。
(二)檢具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備註:
(1)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投標廠商注意,如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為不合格標。
(2)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商業登記抄本均屬之。
(3)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列印登記資料)。
2.廠商納稅證明:
(1)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屬所得稅者,如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等。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3)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1)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未使用票據者,請向票據交換所申請,亦會發給本證明文件,故未使用票據者亦應檢附本證明。
(2)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3)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有效期公會會員證: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本年度公會會員證、許可業應為該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5.填具「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須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未依此規定辦理者視同無效)。
6.電子領標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