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683486
公佈日期 : 2023/11/28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121031C
採購名稱 :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2-113年印表機租賃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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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982055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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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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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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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21031C
採購名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2-113年印表機租賃案
採購類別:租賃-設備或場地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夏小姐/教育局秘書室姜小姐(分機2828)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7673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3/10/19
截止收件日期:2023/10/31
開標日期:2023/10/3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482,309 元
Email:aa0821@ntpc.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公司或行號,或;2.前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印表機租賃或相關業務者);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且四、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且五、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在臺陸資廠商)。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履約期限](一)安裝期: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30日曆天內,依規格需求書及相關文件,將本案設備送達本機關,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二)租期:本案設備自驗收合格次日起租用至113年12月31日止或本案契約價金用罄為止,兩者已先到者為準;(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異議受理單位]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洽辦機關資料]洽辦機關名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1樓、聯絡人:秘書室姜小姐、電話:02-29603456分機2828、傳真:02-29609823。
[招標文件郵購部份領取方式及地點]
因疫情影響目前只提供電子領標服務,現場領標及其他方式之領標作業暫停服務,敬請見諒。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係為系統自動帶出且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疑義、異議事宜,仍請向投標須知所規定之單位提出。
[附記救濟程序]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履約期限](一)安裝期: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30日曆天內,依規格需求書及相關文件,將本案設備送達本機關,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二)租期:本案設備自驗收合格次日起租用至113年12月31日止或本案契約價金用罄為止,兩者已先到者為準;(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異議受理單位]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洽辦機關資料]洽辦機關名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1樓、聯絡人:秘書室姜小姐、電話:02-29603456分機2828、傳真:02-29609823。
[招標文件郵購部份領取方式及地點]
因疫情影響目前只提供電子領標服務,現場領標及其他方式之領標作業暫停服務,敬請見諒。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係為系統自動帶出且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疑義、異議事宜,仍請向投標須知所規定之單位提出。
[附記救濟程序]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