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682927
公佈日期 : 2023/11/27
採購單位 : 交通部鐵道局
採購案號 : 112CZ035
採購名稱 : 「嘉義縣市鐵路高架化延伸計畫」(民雄段)系統機電工程委託設計及施工監造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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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841255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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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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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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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2CZ035
採購名稱:「嘉義縣市鐵路高架化延伸計畫」(民雄段)系統機電工程委託設計及施工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交通部鐵道局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9樓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陳紹昀/陳文山(3203)
連絡人電話:(02)80723333#4701
傳真號碼:(02)8969118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3/10/20
截止收件日期:2023/11/03
開標日期:2023/11/0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2,237,800 元
Email:msy_chen@rb.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第2次更正公告說明】
1.變更及補充本案招標文件,詳「第2次更正公告補充說明」、「第2次更正公告招標文件修正清單」及更正之招標文件。
2.請下載更正/補充之招標文件
3.廠商就本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
【第1次更正公告說明】
1.變更及補充本案招標文件,詳「第 1 次更正公告補充說明」、「第 1 次更正公告招標文件修正清單」及更正之招標文件。
2.請下載更正/補充之招標文件
3.廠商就本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
一、廠商資格
(一)基本資格:
1、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且未受停業處分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專業技師事務所。
2、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39條、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二)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截至投標日前10年內完成鐵道(含高鐵)或捷運之系統機電工程(號誌、電訊、電車線、供電系統、中央監控系統)技術服務(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實績,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台幣32,895,120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台幣82,237,800元
2、具有相當人力:現有機械、冷凍空調、電機、電子、資訊、控制、通訊等專業之在職人員,至少達40人(含)以上。
(三)餘詳招標文件
二、履約期限:
(一)自決標次日起30日曆天內提送「執行服務計畫書」初稿
(二)自決標次日起180日曆天內提送「基本設計成果」初稿
(三)「基本設計成果」經機關核定後210日曆天內提送期末設計成果初稿。
(四)餘詳招標文件。
三、薪資指數調整(限監造服務費):
(一)履約期間在1年以上者,自第2年起,履約進行期間,如遇薪資波動時,得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臺灣地區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受雇員工平均經常性薪資指數,就漲跌幅超過百分之二點五之部分,調整契約價金為人月部分之契約價金。其調整金額之上限為20,000,000元。
(二)餘詳招標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第2次更正公告說明】
1.變更及補充本案招標文件,詳「第2次更正公告補充說明」、「第2次更正公告招標文件修正清單」及更正之招標文件。
2.請下載更正/補充之招標文件
3.廠商就本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
【第1次更正公告說明】
1.變更及補充本案招標文件,詳「第 1 次更正公告補充說明」、「第 1 次更正公告招標文件修正清單」及更正之招標文件。
2.請下載更正/補充之招標文件
3.廠商就本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
一、廠商資格
(一)基本資格:
1、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且未受停業處分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專業技師事務所。
2、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39條、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二)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截至投標日前10年內完成鐵道(含高鐵)或捷運之系統機電工程(號誌、電訊、電車線、供電系統、中央監控系統)技術服務(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實績,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台幣32,895,120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台幣82,237,800元
2、具有相當人力:現有機械、冷凍空調、電機、電子、資訊、控制、通訊等專業之在職人員,至少達40人(含)以上。
(三)餘詳招標文件
二、履約期限:
(一)自決標次日起30日曆天內提送「執行服務計畫書」初稿
(二)自決標次日起180日曆天內提送「基本設計成果」初稿
(三)「基本設計成果」經機關核定後210日曆天內提送期末設計成果初稿。
(四)餘詳招標文件。
三、薪資指數調整(限監造服務費):
(一)履約期間在1年以上者,自第2年起,履約進行期間,如遇薪資波動時,得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臺灣地區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受雇員工平均經常性薪資指數,就漲跌幅超過百分之二點五之部分,調整契約價金為人月部分之契約價金。其調整金額之上限為20,000,000元。
(二)餘詳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