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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682862
公佈日期 : 2023/11/29
採購單位 : 新竹市東區高峰國民小學
採購案號 : 1121101
採購名稱 : 新竹市112-114年度推動中小學數位學習輔助計畫-補助各校112年觸控式螢幕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151712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21101
採購名稱:新竹市112-114年度推動中小學數位學習輔助計畫-補助各校112年觸控式螢幕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新竹市東區高峰國民小學
機關地址:300新竹市東區高翠路332巷2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李文虎
連絡人電話:(03)5626909#204
傳真號碼:(03)562690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3/11/17
截止收件日期:2023/11/21
開標日期:2023/11/2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0,000,000 元
Email:gfpst094@gfps.hc.edu.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
補勾選採購須知第十六點: ■(2) 2.是否允許供應大陸地區標的:(未勾選者即不允許;如允許者,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是 文件新增:廠商資訊安全責任切結書.docx 註一:依據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於108年8月20日發布「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將限制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列入各級機關應辦事項。所有屬大陸廠牌者,無論其原產地於我國、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等,均列入限制使用範圍。 註二:依「行政院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相關原則」辦理,原則如下:  1.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2.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3.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註三:關於陸資參與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可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之陸資有關資訊。 註四:大陸廠牌認定方式:採「從嚴認定」,所有屬大陸廠牌者,無論其原產地於我國、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等,渠等產品均屬之。 註五:「資通訊產品」定義:參考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條用詞定義,包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等項,另具連網能力、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產品。   (1)軟體:資通系統,如應用軟體、系統軟體、開發工具、客製化套裝軟體、APP及電腦作業系統等。   (2)硬體:包括具連網能力、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設備,如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伺服器、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行動電話機、網路通訊設備(如網路交換器、無線網路分享器等)、無人機、虛擬實境設備、影像攝錄設備、印表機、投影機、可攜式設備、物聯網設備等。   (3)服務:資通服務,如客服服務及軟硬體資產維護服務等。 註六:目前已知但不僅限於下列大陸廠牌: 海康威視(Hikvision) 華為(Huawei) 大疆(DJI)歐家控股(OPPO) 普聯(TP-Link) 小米(MI) 大華(Dahua) 中興通訊 海信(Hisense)魅族(MEIZU) 努比亞(Nubia) 真我(REALME)騰達(Tenda) 海能達(Hytera) vivo TOTOLINK Foscam SUGAR (1)若無法認定時,建議請廠商提供說明或文件證明其非大陸廠牌。 (2)在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可查詢陸資資訊產業、陸資來台投資事業,這些業者在台灣生產銷售的資通訊產品是否被認定屬大陸廠牌而限制使用仍未明確,原則上建議盡量避免購置。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補勾選採購須知第十六點: ■(2) 2.是否允許供應大陸地區標的:(未勾選者即不允許;如允許者,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是 文件新增:廠商資訊安全責任切結書.docx 註一:依據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於108年8月20日發布「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將限制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列入各級機關應辦事項。所有屬大陸廠牌者,無論其原產地於我國、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等,均列入限制使用範圍。 註二:依「行政院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相關原則」辦理,原則如下:  1.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2.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3.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註三:關於陸資參與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可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之陸資有關資訊。 註四:大陸廠牌認定方式:採「從嚴認定」,所有屬大陸廠牌者,無論其原產地於我國、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等,渠等產品均屬之。 註五:「資通訊產品」定義:參考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條用詞定義,包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等項,另具連網能力、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產品。   (1)軟體:資通系統,如應用軟體、系統軟體、開發工具、客製化套裝軟體、APP及電腦作業系統等。   (2)硬體:包括具連網能力、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設備,如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伺服器、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行動電話機、網路通訊設備(如網路交換器、無線網路分享器等)、無人機、虛擬實境設備、影像攝錄設備、印表機、投影機、可攜式設備、物聯網設備等。   (3)服務:資通服務,如客服服務及軟硬體資產維護服務等。 註六:目前已知但不僅限於下列大陸廠牌: 海康威視(Hikvision) 華為(Huawei) 大疆(DJI)歐家控股(OPPO) 普聯(TP-Link) 小米(MI) 大華(Dahua) 中興通訊 海信(Hisense)魅族(MEIZU) 努比亞(Nubia) 真我(REALME)騰達(Tenda) 海能達(Hytera) vivo TOTOLINK Foscam SUGAR (1)若無法認定時,建議請廠商提供說明或文件證明其非大陸廠牌。 (2)在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可查詢陸資資訊產業、陸資來台投資事業,這些業者在台灣生產銷售的資通訊產品是否被認定屬大陸廠牌而限制使用仍未明確,原則上建議盡量避免購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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