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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682588
公佈日期 : 2023/11/27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採購案號 : 1031200024
採購名稱 : 113年度二次變電所保全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214859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258,99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31200024
採購名稱:113年度二次變電所保全服務
採購類別:採購-消防保險安全保全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352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黃香甄
連絡人電話:(03)3392121#2415
傳真號碼:(03)334610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3/11/02
截止收件日期:2023/11/07
開標日期:2023/11/0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273,480 元
Email:u754655@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表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影本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之廠商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免繳有關所得稅繳納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三、投標廠商應提出下列資格文件供審查: (一) 內政部保全許可證明文件。 (二) 保全業公會會員證。 (三) 押標金或憑證。 (四) 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 投標廠商切結書1、2。
附加說明 :
一、以上金額均含稅。 二、本案預算金額(不含稅) 311萬7,600元整/含稅為327萬3,480元整。 三、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 581萬7,600元整/含稅為610萬8,480元整。 四、本案可後續擴充,本契約屆滿後,經雙方同意得續約一年,但以一次為限。如契約屆滿或續約到期後,在機關新約尚未簽訂前,經雙方同意廠商繼續履行本契約,最長期間以3個月為限。本契約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五、若雙方因本契約有所爭議時,廠商於收受機關通知停止承包工作前,仍需按本契約履行承包工作,機關亦應依本契約給付價款。 六、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異議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 七、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2年11月3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本公司發包單位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112年11月5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之投標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並得延後前述書面答覆及公告日期。 八、標價(不含營業稅)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九、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 十、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廠商,視同放棄優、比減價格之權利。 十一、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而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二、依據工程會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八項聲明事項,倘若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本案招標文件已放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請投標廠商自行下載填寫) 十三、本案為不分段開標之採購,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十四、本次開標已奉准免3家廠商限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以上金額均含稅。 二、本案預算金額(不含稅) 311萬7,600元整/含稅為327萬3,480元整。 三、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 581萬7,600元整/含稅為610萬8,480元整。 四、本案可後續擴充,本契約屆滿後,經雙方同意得續約一年,但以一次為限。如契約屆滿或續約到期後,在機關新約尚未簽訂前,經雙方同意廠商繼續履行本契約,最長期間以3個月為限。本契約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五、若雙方因本契約有所爭議時,廠商於收受機關通知停止承包工作前,仍需按本契約履行承包工作,機關亦應依本契約給付價款。 六、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異議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 七、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2年11月3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本公司發包單位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112年11月5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之投標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並得延後前述書面答覆及公告日期。 八、標價(不含營業稅)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九、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 十、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廠商,視同放棄優、比減價格之權利。 十一、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而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二、依據工程會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八項聲明事項,倘若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本案招標文件已放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請投標廠商自行下載填寫) 十三、本案為不分段開標之採購,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十四、本次開標已奉准免3家廠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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