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680801
公佈日期 : 2023/11/23
採購單位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採購案號 : JH13006P013
採購名稱 : 資訊維護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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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458867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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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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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9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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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JH13006P013
採購名稱:資訊維護案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地址:401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張先生
連絡人電話:(04)23601066#507505
傳真號碼:(04)2360285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3/11/07
截止收件日期:2023/11/14
開標日期:2023/11/1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040,000 元
Email:msmpc401@mail.mil.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應通過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國家標準CNS 27001:2023(ISO/IEC 27001:2022)認證,其受僱人、從業人員應具有ISO 27001:2013 Lead Auditor稽核主導員認證(同等級或最新版)及PMP專案管理師認證(或其他具有同等或以上效果之系統或標準)。
(2)本案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標,餘詳如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1.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之期限至民國112年11月10日止;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2年11月18日止,均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3601066分機507505、傳真:(04)23602855,地址:401007 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2.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必須於封套上書明本案購案案號(JH13006P013)、廠商公司名稱及地址(信封封套上標示不全者或案號錯誤者以不合格廠商處理,信封格式詳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一)。
3.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前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與廠商投標報價單相同)參標。
4.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方式辦理。
5.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本案採總價報價、總價決標方式辦理。
6.如欲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等作為本案之押標金,受款人(抬頭)為「生產服務基金─生產四0一廠413專戶」。
7.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 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及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8.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及10100013141號函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自即日起「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決標日為契約生效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之期限至民國112年11月10日止;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2年11月18日止,均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3601066分機507505、傳真:(04)23602855,地址:401007 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2.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必須於封套上書明本案購案案號(JH13006P013)、廠商公司名稱及地址(信封封套上標示不全者或案號錯誤者以不合格廠商處理,信封格式詳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一)。
3.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前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與廠商投標報價單相同)參標。
4.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方式辦理。
5.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本案採總價報價、總價決標方式辦理。
6.如欲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等作為本案之押標金,受款人(抬頭)為「生產服務基金─生產四0一廠413專戶」。
7.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 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及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8.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及10100013141號函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自即日起「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決標日為契約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