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678816
公佈日期 : 2023/11/20
採購單位 : 新竹市環境保護局
採購案號 : 11206074
採購名稱 : 新竹市浸水掩埋場道路及作業地坪改善補強措施計畫委託規劃設計(含監造)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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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326257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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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04,397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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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206074
採購名稱:新竹市浸水掩埋場道路及作業地坪改善補強措施計畫委託規劃設計(含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新竹市環境保護局
機關地址:300新竹市北區海濱路24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石偉成
連絡人電話:(03)5388406#25
傳真號碼:(03)536814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3/08/22
截止收件日期:2023/08/28
開標日期:2023/08/2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05,408 元
Email:61145@ems.hccepb.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專任於投標廠商之技師執業執照、會員證。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履約期限:
(一)規劃設計部分:
1.廠商應於■決標日□機關簽約日□機關通知日起45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並提送監造計畫書及工程預算書圖初稿等資料供機關審核,並於設計完成後15日前完成所有修正審核工作為原則,並配合相關工程招標文件一併送機關辦理後續工程採購事宜。
2.依前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履約各分段進度:
(1)廠商應於決標日起15日內(日曆天)完成基本設計工作並送交機關。如機關對其設計文件資料有意見,廠商應於收到機關意見後3日曆天內改正後送交機關,廠商未於期限內提送或改正後成果未獲機關審查同意者,依契約第13條規定自改正送交期限次日起,計罰逾期違約金。
(2)廠商應於基本設計經機關審查完成後30日內(日曆天)完成細部設計工作、工程設計文件(1式3份,含電子檔)及招標文件(1式3份,含電子檔),送交機關。如機關對其設計文件資料有意見,廠商應於收到機關意見後3日內改正後送交機關,廠商未於期限內提送或改正後成果未獲機關審查同意者,依契約第13條規定自改正送交期限次日起,計罰逾期違約金。
□履約各分段進度表由雙方協議訂定之。
(二)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
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機關通知到達日起算。
(四)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機關審核及修改時間。
【應附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納稅之證明、廠商信用證明等,詳投標須知第44條規定。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專任於投標廠商之技師執業執照、會員證。
【應附投標文件】:投標廠商聲明書、企劃書、廠商之法律責任切結書、相關技師執照影本、標單及服務費用報價表等,詳投標須知第17、44條規定。
【其它】:1.本案採不分段開標,投標廠商請將資格證明文件及標單文件置於同一標封,連同企劃書投標。2.詳見投標須知、契約書草稿、工作計畫書、評審作業說明、投標廠商聲明書、評審須知、身分揭露表(請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檢附)等相關規定,另證件影本請勿使用傳真紙。4.開標時請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5.有關本案招標文件內容之諮詢,請逕洽本案業務科室承辦人。
【領標方式】:1.專人購買:請於上班時間至本局行政科購買。2.郵遞購買:標單重量約500公克,請視需選擇郵遞寄送方式並附足額回郵信封(信封尺寸建議A3為適)寄「新竹市海濱路240號新竹市環境保護局行政科」購買。3.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檢舉不法電話與信箱】:1.新竹市調查站檢舉傳真:(03)5300074。2.新竹市政府政風處:新竹市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3.新竹市環境保護局檢舉信箱:新竹郵政01045號信箱。電話:(03)5368920轉1201。4.法務部廉政署:檢舉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其餘管道如下所列之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本案評審委員名單,於招標公告中公開,名單如下:
委員姓名:吳宗修 職稱:教
委員姓名:游勝傑 職稱:教
委員姓名:黃書偉 職稱:教
委員姓名:劉敏信 職稱:教
委員姓名:程淑芬 職稱:教
委員姓名:林玉焜 職稱:公
委員姓名:賴衍臻 職稱:公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履約期限:
(一)規劃設計部分:
1.廠商應於■決標日□機關簽約日□機關通知日起45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並提送監造計畫書及工程預算書圖初稿等資料供機關審核,並於設計完成後15日前完成所有修正審核工作為原則,並配合相關工程招標文件一併送機關辦理後續工程採購事宜。
2.依前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履約各分段進度:
(1)廠商應於決標日起15日內(日曆天)完成基本設計工作並送交機關。如機關對其設計文件資料有意見,廠商應於收到機關意見後3日曆天內改正後送交機關,廠商未於期限內提送或改正後成果未獲機關審查同意者,依契約第13條規定自改正送交期限次日起,計罰逾期違約金。
(2)廠商應於基本設計經機關審查完成後30日內(日曆天)完成細部設計工作、工程設計文件(1式3份,含電子檔)及招標文件(1式3份,含電子檔),送交機關。如機關對其設計文件資料有意見,廠商應於收到機關意見後3日內改正後送交機關,廠商未於期限內提送或改正後成果未獲機關審查同意者,依契約第13條規定自改正送交期限次日起,計罰逾期違約金。
□履約各分段進度表由雙方協議訂定之。
(二)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
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機關通知到達日起算。
(四)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機關審核及修改時間。
【應附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納稅之證明、廠商信用證明等,詳投標須知第44條規定。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專任於投標廠商之技師執業執照、會員證。
【應附投標文件】:投標廠商聲明書、企劃書、廠商之法律責任切結書、相關技師執照影本、標單及服務費用報價表等,詳投標須知第17、44條規定。
【其它】:1.本案採不分段開標,投標廠商請將資格證明文件及標單文件置於同一標封,連同企劃書投標。2.詳見投標須知、契約書草稿、工作計畫書、評審作業說明、投標廠商聲明書、評審須知、身分揭露表(請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檢附)等相關規定,另證件影本請勿使用傳真紙。4.開標時請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5.有關本案招標文件內容之諮詢,請逕洽本案業務科室承辦人。
【領標方式】:1.專人購買:請於上班時間至本局行政科購買。2.郵遞購買:標單重量約500公克,請視需選擇郵遞寄送方式並附足額回郵信封(信封尺寸建議A3為適)寄「新竹市海濱路240號新竹市環境保護局行政科」購買。3.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檢舉不法電話與信箱】:1.新竹市調查站檢舉傳真:(03)5300074。2.新竹市政府政風處:新竹市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3.新竹市環境保護局檢舉信箱:新竹郵政01045號信箱。電話:(03)5368920轉1201。4.法務部廉政署:檢舉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其餘管道如下所列之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本案評審委員名單,於招標公告中公開,名單如下:
委員姓名:吳宗修 職稱:教
委員姓名:游勝傑 職稱:教
委員姓名:黃書偉 職稱:教
委員姓名:劉敏信 職稱:教
委員姓名:程淑芬 職稱:教
委員姓名:林玉焜 職稱:公
委員姓名:賴衍臻 職稱: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