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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678280
公佈日期 : 2023/11/20
採購單位 : 桃園市立圖書館
採購案號 : 11202004
採購名稱 : 平鎮分館門廳與櫃檯及筆電區改善工程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62206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202004
採購名稱:平鎮分館門廳與櫃檯及筆電區改善工程採購案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立圖書館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南平路303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純莉
連絡人電話:(03)4572402#13
傳真號碼:(03)284109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3/10/30
截止收件日期:2023/11/06
開標日期:2023/11/0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852,095 元
Email:chunli@mail.typl.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或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者,且營業項目中需有綜合營造業(E101011)並檢附承攬工程手冊與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或室內裝修業(E801060)並檢附室內裝修業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需辦理申請室內裝修圖說審查及竣工勘驗)與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或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ZZ9999),並經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司行號)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依商業團體法、工業團體法規定,公司、行號或工廠應於開業1個月內加入公會。 1.上列「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之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資料代之。 2.依行政院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營業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即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投標廠商注意之。 (二)廠商納稅證明: 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納稅者須附免稅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 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內容應逐項填寫並標示投標廠商名稱 、日期、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五)電子領標憑據 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 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 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 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 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六)投標標價清單 (七)標單兼切結書 (八)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九)服務建議書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代理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得標廠商契約書應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開立之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其他]: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廠商以專人送達投標文件者,請送至桃園市立圖書館總館位於新埔六街之員工出入口交予信件管理保全人員代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或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者,且營業項目中需有綜合營造業(E101011)並檢附承攬工程手冊與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或室內裝修業(E801060)並檢附室內裝修業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需辦理申請室內裝修圖說審查及竣工勘驗)與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或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ZZ9999),並經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司行號)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依商業團體法、工業團體法規定,公司、行號或工廠應於開業1個月內加入公會。 1.上列「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之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資料代之。 2.依行政院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營業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即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投標廠商注意之。 (二)廠商納稅證明: 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納稅者須附免稅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 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內容應逐項填寫並標示投標廠商名稱 、日期、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五)電子領標憑據 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 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 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 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 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六)投標標價清單 (七)標單兼切結書 (八)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九)服務建議書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代理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得標廠商契約書應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開立之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其他]: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廠商以專人送達投標文件者,請送至桃園市立圖書館總館位於新埔六街之員工出入口交予信件管理保全人員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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