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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678045
公佈日期 : 2023/11/16
採購單位 : 彰化縣溪湖鎮公所
採購案號 : 112041
採購名稱 : 溪湖鎮環保自然葬區(樹葬)設置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671029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8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2041
採購名稱:溪湖鎮環保自然葬區(樹葬)設置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彰化縣溪湖鎮公所
機關地址:514彰化縣溪湖鎮湖東里青雅路58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白志全或邱惠敏
連絡人電話:(04)8852121#106
傳真號碼:(04)881904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3/10/19
截止收件日期:2023/10/30
開標日期:2023/10/3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07,651 元
Email:ch84@xihu.ch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八十五、 附加說明: 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停用不再採用,僅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者視為無效,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優良廠商,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繳納後方為優良廠商者,不溯及適用減收規定;減收後獎勵期間屆滿者,免補繳減收之金額。有得予減收之情形,其有不發還押標金或保證金之情形者,廠商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另符合前述減收條件之優良廠商認定如下: 1、 本採購所稱優良廠商指符合下列2款資格之一者: (1)經採購法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履約成果等評為優良,並經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於指定資料庫(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者。 (2)依營造業法第51條及「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規定經複評為優良營造業者。 2、屬優良營造業者投標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其押標金方適用獎勵。另優良廠商以投標截止日仍於獎勵有效期間者為限。 (四)廠商之投標文件於開標審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 標: 1、依招標文件規定需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未依其附註說明勾選者、修改處未蓋章、未同時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2、依招標文件規定需檢附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者,所附會員證或證明文件於廠商投標日已逾有效期。 3、同一廠商投寄二份以上投標文件;屬同一廠商之二個以上分支機構、一廠商與其分支機構者,就本標案分別投標。 4、未附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及應備具文件。 5、投標文件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執照不符者(但檢附佐證不符原因之證明文件不在此限)。 (五)廠商應繳納之印花稅,請向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申請開給繳款書逕向公庫或超商(3萬元以下)繳納後,將完稅繳款書的「通知及收據聯」粘貼於憑證上。 (六)評審廠商之服務建議書,除得標廠商須由本機關留存訂約及驗收不予歸還外;其餘未得標的廠商於本機關與得標廠商訂約後7日內憑廠商印鑑親洽本機關立據領回(服務建議書本機關留一份存檔備查),逾期視為自願作廢論,由本機關自行處理。 (七)本機關不予答覆有關廠商投標文件是否送達本機關之問題,以防止有心人士冒名其他廠商藉此打探其投標之訊息。關於投標文件是否送達,如透過物流遞送,請洽該業者查詢。 (八)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0工作天內將契約製作完成並用印送達本所辦 理訂約程序。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八十五、 附加說明: 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停用不再採用,僅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者視為無效,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優良廠商,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繳納後方為優良廠商者,不溯及適用減收規定;減收後獎勵期間屆滿者,免補繳減收之金額。有得予減收之情形,其有不發還押標金或保證金之情形者,廠商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另符合前述減收條件之優良廠商認定如下: 1、 本採購所稱優良廠商指符合下列2款資格之一者: (1)經採購法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履約成果等評為優良,並經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於指定資料庫(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者。 (2)依營造業法第51條及「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規定經複評為優良營造業者。 2、屬優良營造業者投標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其押標金方適用獎勵。另優良廠商以投標截止日仍於獎勵有效期間者為限。 (四)廠商之投標文件於開標審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 標: 1、依招標文件規定需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未依其附註說明勾選者、修改處未蓋章、未同時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2、依招標文件規定需檢附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者,所附會員證或證明文件於廠商投標日已逾有效期。 3、同一廠商投寄二份以上投標文件;屬同一廠商之二個以上分支機構、一廠商與其分支機構者,就本標案分別投標。 4、未附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及應備具文件。 5、投標文件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執照不符者(但檢附佐證不符原因之證明文件不在此限)。 (五)廠商應繳納之印花稅,請向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申請開給繳款書逕向公庫或超商(3萬元以下)繳納後,將完稅繳款書的「通知及收據聯」粘貼於憑證上。 (六)評審廠商之服務建議書,除得標廠商須由本機關留存訂約及驗收不予歸還外;其餘未得標的廠商於本機關與得標廠商訂約後7日內憑廠商印鑑親洽本機關立據領回(服務建議書本機關留一份存檔備查),逾期視為自願作廢論,由本機關自行處理。 (七)本機關不予答覆有關廠商投標文件是否送達本機關之問題,以防止有心人士冒名其他廠商藉此打探其投標之訊息。關於投標文件是否送達,如透過物流遞送,請洽該業者查詢。 (八)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0工作天內將契約製作完成並用印送達本所辦 理訂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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