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677950
公佈日期 : 2023/11/17
採購單位 :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採購案號 : 1121107-1
採購名稱 : 苗栗縣竹南鎮開元路提升街區道路品質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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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425510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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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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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30,083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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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21107-1
採購名稱:苗栗縣竹南鎮開元路提升街區道路品質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機關地址:350苗栗縣竹南鎮正南里23鄰中正路112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行政室陳佩君或建設課劉德慶
連絡人電話:(037)462101#111or139
傳真號碼:(037)46720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3/11/10
截止收件日期:2023/11/16
開標日期:2023/11/1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64,670 元
Email:peichan@chunan.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格:
凡政府登記合格之顧問機構(事務所),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同時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九○工程企字第九○○○九四七一號函之規定。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得為影本)
(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1)技術機構登記證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2)技師執業執照(土木技師或交通技師)。(3)公司或商業登記、設立證明文件。(4)同業公會會員證。(5)納稅證明文件。
(二)技師事務所類資格:(土木技師或交通技師)
(1)技師執業執照。
(2)公會會員證(當年度)
(3)納稅證明文件。
詳投標須知第60條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請勿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證明文件。〈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
二、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則改採限制性招標。
三、本採購未盡事宜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辦理。
四、開標時如遇有比減價、議價情形,如投標廠商未出席則視同放棄比減價、議價權利。投標廠商負責人無法親自出席比減價、議價者應於比減價、議價前提交授權書。
五、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0日內完成合約之訂定(如遇星期例假日則順延一天)。
六、開標當日資格審查後即行召開評審會議(09時30分),評審會議後接續辦理議價事宜。
七、履約期限:
(一)規劃設計部分:
1.履約各分段進度:
(1)乙方應於簽約日起30日完成設計預算書圖(包含施工規範)1式8份送交甲方(或內政部營建署)審核,甲方得視需求召開審查會,甲方(或內政部營建署)如有審查意見,乙方應於3個工作天內完成修正並提送至甲方。
(2)委託設計成果經甲方(或內政部營建署)核定後,乙方將空白標單(含電子標單)、設計書圖、施工規範等4份,於3工作天內送交甲方辦理發包手續。
2.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不能如期交件時,得經由乙方申請,甲方同意延長交件期。
3.甲方(或內政部營建署)審查如有任何審查意見,乙方應於接獲甲方審查意見次日起5工作天內或甲方通知期限內完成修正送甲方複審,複審次數應以一次為原則。如乙方無正當理由延遲函復甲方,依第13條規定處理。
(二)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三)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四)本案各階段辦理期程之核算以甲方收文日期(如公文總 收文文號日期或收文簽收章日期;兩者皆有時採認日期 最早者)為準。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請勿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證明文件。〈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
二、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則改採限制性招標。
三、本採購未盡事宜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辦理。
四、開標時如遇有比減價、議價情形,如投標廠商未出席則視同放棄比減價、議價權利。投標廠商負責人無法親自出席比減價、議價者應於比減價、議價前提交授權書。
五、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0日內完成合約之訂定(如遇星期例假日則順延一天)。
六、開標當日資格審查後即行召開評審會議(09時30分),評審會議後接續辦理議價事宜。
七、履約期限:
(一)規劃設計部分:
1.履約各分段進度:
(1)乙方應於簽約日起30日完成設計預算書圖(包含施工規範)1式8份送交甲方(或內政部營建署)審核,甲方得視需求召開審查會,甲方(或內政部營建署)如有審查意見,乙方應於3個工作天內完成修正並提送至甲方。
(2)委託設計成果經甲方(或內政部營建署)核定後,乙方將空白標單(含電子標單)、設計書圖、施工規範等4份,於3工作天內送交甲方辦理發包手續。
2.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不能如期交件時,得經由乙方申請,甲方同意延長交件期。
3.甲方(或內政部營建署)審查如有任何審查意見,乙方應於接獲甲方審查意見次日起5工作天內或甲方通知期限內完成修正送甲方複審,複審次數應以一次為原則。如乙方無正當理由延遲函復甲方,依第13條規定處理。
(二)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三)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四)本案各階段辦理期程之核算以甲方收文日期(如公文總 收文文號日期或收文簽收章日期;兩者皆有時採認日期 最早者)為準。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