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677499
公佈日期 : 2023/11/17
採購單位 : 農業部林業試驗所
採購案號 : 112B022-04
採購名稱 : 生物質逸氣監測系統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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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868512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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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575,755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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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2B022-04
採購名稱:生物質逸氣監測系統
採購類別:採購-儀器及實驗室設備類
採購單位:農業部林業試驗所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53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規格說明:林柏亨 先生 #2153;招標相關:張瑜庭 小姐 #1122
連絡人電話:(02)23039978
傳真號碼:(02)2389631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3/11/07
截止收件日期:2023/11/15
開標日期:2023/11/1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670,000 元
Email:cr2451a8@tfri.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合法設立的廠商,投標時應檢附的文件,詳見附加說明欄。
附加說明 : 一、投標廠商之標封內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一份:
(1)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b.廠商納稅之證明
c.廠商信用之證明
(2)繳交押標金之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填妥之本案招標投標契約文件第2頁
(5)填妥之投標標價清單1頁
(6) 本案產品之相關型錄。如無法提出型錄者,請檢附其書面產品規格說明(如僅附本案之採購規格書表,而未檢附相關型錄或產品規格說明書,將視為不合格)。
*以上詳細內容請詳閱本案招標之投標須知48條
二、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可電子領標。
(2)於截止投標期限前,親至本所秘書室(採購)索領或附回郵60元大封套及100元匯票郵寄至本所秘書室(採購)索領(須註明採購案號及標的,未註明者或未附足回郵者,不予受理。
三、公開取得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售價新臺幣100元(電子領標售價50元),請至本所秘書室(出納)繳納。
四、其他:
(1)押標金若為開立支票及購買招標文件匯票之抬頭請寫:農業部林業試驗所。
(2)對招標標的之規格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請洽本所請購單位:林產利用組:林柏亨先生,電話:(02)23039978轉分機2153,傳真:(02)23035738。
(3)本案履約期限:自決標日之次日起180個日曆天內完成交貨、功能測試及教育訓練1次 (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 ,並檢附相關資料。
(4)非廠商負責人出席開標參加比減價格者,請檢附填妥之授權書。
(6) 其他須知:本案各項標的總計預算金額為新臺幣1,670,000元整,經費最終若未如預期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立法院審議凍結),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並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投標廠商之標封內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一份:
(1)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b.廠商納稅之證明
c.廠商信用之證明
(2)繳交押標金之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填妥之本案招標投標契約文件第2頁
(5)填妥之投標標價清單1頁
(6) 本案產品之相關型錄。如無法提出型錄者,請檢附其書面產品規格說明(如僅附本案之採購規格書表,而未檢附相關型錄或產品規格說明書,將視為不合格)。
*以上詳細內容請詳閱本案招標之投標須知48條
二、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可電子領標。
(2)於截止投標期限前,親至本所秘書室(採購)索領或附回郵60元大封套及100元匯票郵寄至本所秘書室(採購)索領(須註明採購案號及標的,未註明者或未附足回郵者,不予受理。
三、公開取得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售價新臺幣100元(電子領標售價50元),請至本所秘書室(出納)繳納。
四、其他:
(1)押標金若為開立支票及購買招標文件匯票之抬頭請寫:農業部林業試驗所。
(2)對招標標的之規格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請洽本所請購單位:林產利用組:林柏亨先生,電話:(02)23039978轉分機2153,傳真:(02)23035738。
(3)本案履約期限:自決標日之次日起180個日曆天內完成交貨、功能測試及教育訓練1次 (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 ,並檢附相關資料。
(4)非廠商負責人出席開標參加比減價格者,請檢附填妥之授權書。
(6) 其他須知:本案各項標的總計預算金額為新臺幣1,670,000元整,經費最終若未如預期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立法院審議凍結),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並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