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676962
公佈日期 : 2023/11/16
採購單位 : 南投縣政府
採購案號 : 1120906122A
採購名稱 : 112信義鄉神木村新興溪護岸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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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6193784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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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9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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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20906122A
採購名稱:112信義鄉神木村新興溪護岸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水資源類
採購單位:南投縣政府
機關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農業處-水土保持工程科-簡獻宗;採購中心-巫靜儀
連絡人電話:(049)2222106#1761.2520
傳真號碼:(049)224359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3/11/06
截止收件日期:2023/11/14
開標日期:2023/11/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124,184 元
Email:buy001@nantou.gov.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且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為營造業
土木包工業
綜合營造業 等級:丙等(含以上)
廠商資格由廠商於投標時聲明,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相關文件供查驗。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 有關承攬限額請廠商注意109年07月07日內政部修正之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1條規定(本辦法修正施行後,第二條及前條所定營造業未依規定辦理資本額增資者,其承攬工程造價限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2. 投標廠商應自行檢視是否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填報事前揭露表。
3. 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4. 依據本府109.12.03投稅消字第1090562340號函示:「廠商得標後須至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
5. 有關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參閱http://www.nantou.gov.tw/big5/download.asp?dptid=376480000AU160000&catetype=01&cid=744
6. 本抄送台灣區營造工業同業公會南投辦事處、南投縣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本府為民服務科、本府採購中心。
7. 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若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不適用第二次以後招標)
8. 標價超過公告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9. 本公告之內容於決標時,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
10. 倘辦理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者,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就符合投標資格之投標廠商辦理限制性招標。(不適用第二次以後招標)
11. 本案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104年02月04日修正)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6、8、9條(103年12月12日修正)規定辦理;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第一次招標公告僅限原住民廠商投標(不適用第二次以後招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 有關承攬限額請廠商注意109年07月07日內政部修正之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1條規定(本辦法修正施行後,第二條及前條所定營造業未依規定辦理資本額增資者,其承攬工程造價限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2. 投標廠商應自行檢視是否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填報事前揭露表。
3. 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4. 依據本府109.12.03投稅消字第1090562340號函示:「廠商得標後須至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
5. 有關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參閱http://www.nantou.gov.tw/big5/download.asp?dptid=376480000AU160000&catetype=01&cid=744
6. 本抄送台灣區營造工業同業公會南投辦事處、南投縣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本府為民服務科、本府採購中心。
7. 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若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不適用第二次以後招標)
8. 標價超過公告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9. 本公告之內容於決標時,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
10. 倘辦理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者,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就符合投標資格之投標廠商辦理限制性招標。(不適用第二次以後招標)
11. 本案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104年02月04日修正)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6、8、9條(103年12月12日修正)規定辦理;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第一次招標公告僅限原住民廠商投標(不適用第二次以後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