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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676670
公佈日期 : 2023/11/16
採購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13-3-4
採購名稱 : 委託設計暨製作「113年波波鴿集 郵商品」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6930551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5,03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3-4
採購名稱:委託設計暨製作「113年波波鴿集 郵商品」
採購類別:採購-印刷及出版品類
採購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張嘉純
連絡人電話:(02)23921310#2367
傳真號碼:(02)2396929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3/09/08
截止收件日期:2023/10/02
開標日期:2023/10/0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5,100,000 元
Email:covy1130@mail.post.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附加說明 :
【履約期限】 一、打樣送核(含商品及包裝盒): (一)設計圖確認:得標廠商之設計及樣品,應配合本公司需求進行修正。如需修正時,得標廠商應於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10個工作天內完成修正,修正次數達3次(或本公司同意之次數)仍未經本公司核定者,或廠商未提修正逾期達5個工作天者,除依契約第14條規定計罰逾期違約金外,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另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相關規定辦理,本公司如受有損害並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惟可歸責於本公司之情形不計入前述期限或次數。 (二)打樣期程: 1.隨行杯、U型枕、保鮮盒: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0個工作天內,提供每品項各2組正式樣送本公司核定,廠商應配合本公司需求修改,並於本公司通知到達次日起30個工作天內,重新打樣送核至本公司核定為止。 2.摺疊傘、保溫袋: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0個工作天內,提供每品項各2組正式樣送本公司核定,廠商應配合本公司需求修改,並於本公司通知到達次日起20個工作天內,重新打樣送核至本公司核定為止。 3.核定之正式樣由本公司及廠商各持1組,作為驗收之標準依據,廠商應於正式樣核定後始可生產。 4.逾上述所訂期限,依契約第14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有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因素不計入核樣日期。 5.廠商未提修正樣或未重新打樣送核,逾期達10個日曆天,除依上述規定計罰違約金外,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另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相關規定辦理,本公司如受有損害並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廠商修正提樣或打樣送核次數達3次(或本公司同意之次數),仍未經本公司核定者,亦同。惟可歸責於本公司之情形不計入前述期限或次數。 二、製作批次及完成期限: 1.隨行杯、摺疊傘、U型枕、保鮮盒:應於正式樣核定通知到達之次日起85個工作天內完成製作(請於正式樣核定通知到達次日起75個工作天內,先送交2份成品至本公司集郵處供展業之用),並通知本公司分別派員驗收。 2.保溫袋:應於該品項正式樣核定通知到達之次日起70個工作天內完成製作(請於正式樣核定通知到達次日起60個工作天內,先送交2份成品至本公司集郵處供展業之用),並通知本公司分別派員驗收。 3.完成製作期限前,本公司如因業務需要,得經雙方同意,通知廠商先行部分或全部交貨,並就該部分先行辦理驗收及付款。 三、交貨地點、期限及付款方式: 1.分批驗收分批交貨付款。 2.廠商應於每批驗收合格並接獲本公司通知開始配送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將貨品依本評選暨採購規範附件4之地點交貨至各指定收件單位,惟各指定收件單位之交貨數量,將俟商品驗收合格前另行通知。 3.廠商於各批履約標的驗收合格且完成交貨,並出具銷毀驗收不合格商品及製程中產生之廢品證明(如銷毀驗收不合格商品及廢品切結書)後,隨電子或紙本三聯式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收件單位之送貨簽收回條(經本公司確認無誤),向本公司請款。最後1批價款須於最後1批驗收合格且完成交貨後,出具銷毀驗收不合格商品及廢品切結書、電子或紙本三聯式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收件單位之送貨簽收回條(經本公司確認無誤),並繳交保固保證金後,本公司方予支付最後1批價款。 【注意事項】 1.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2.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本公司通知再行提出。(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加值方案線上瀏覽招標文件之廠商,請務必確實領標並依規定檢附/提出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路位址(IP) 電子領標或投標,如有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址電子領標或投標情形,本公司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規格洽詢單位】集郵處/電話:(02)23214311-2488/聯絡人:陳小姐。 ★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履約期限】 一、打樣送核(含商品及包裝盒): (一)設計圖確認:得標廠商之設計及樣品,應配合本公司需求進行修正。如需修正時,得標廠商應於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10個工作天內完成修正,修正次數達3次(或本公司同意之次數)仍未經本公司核定者,或廠商未提修正逾期達5個工作天者,除依契約第14條規定計罰逾期違約金外,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另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相關規定辦理,本公司如受有損害並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惟可歸責於本公司之情形不計入前述期限或次數。 (二)打樣期程: 1.隨行杯、U型枕、保鮮盒: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0個工作天內,提供每品項各2組正式樣送本公司核定,廠商應配合本公司需求修改,並於本公司通知到達次日起30個工作天內,重新打樣送核至本公司核定為止。 2.摺疊傘、保溫袋: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0個工作天內,提供每品項各2組正式樣送本公司核定,廠商應配合本公司需求修改,並於本公司通知到達次日起20個工作天內,重新打樣送核至本公司核定為止。 3.核定之正式樣由本公司及廠商各持1組,作為驗收之標準依據,廠商應於正式樣核定後始可生產。 4.逾上述所訂期限,依契約第14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有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因素不計入核樣日期。 5.廠商未提修正樣或未重新打樣送核,逾期達10個日曆天,除依上述規定計罰違約金外,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另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相關規定辦理,本公司如受有損害並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廠商修正提樣或打樣送核次數達3次(或本公司同意之次數),仍未經本公司核定者,亦同。惟可歸責於本公司之情形不計入前述期限或次數。 二、製作批次及完成期限: 1.隨行杯、摺疊傘、U型枕、保鮮盒:應於正式樣核定通知到達之次日起85個工作天內完成製作(請於正式樣核定通知到達次日起75個工作天內,先送交2份成品至本公司集郵處供展業之用),並通知本公司分別派員驗收。 2.保溫袋:應於該品項正式樣核定通知到達之次日起70個工作天內完成製作(請於正式樣核定通知到達次日起60個工作天內,先送交2份成品至本公司集郵處供展業之用),並通知本公司分別派員驗收。 3.完成製作期限前,本公司如因業務需要,得經雙方同意,通知廠商先行部分或全部交貨,並就該部分先行辦理驗收及付款。 三、交貨地點、期限及付款方式: 1.分批驗收分批交貨付款。 2.廠商應於每批驗收合格並接獲本公司通知開始配送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將貨品依本評選暨採購規範附件4之地點交貨至各指定收件單位,惟各指定收件單位之交貨數量,將俟商品驗收合格前另行通知。 3.廠商於各批履約標的驗收合格且完成交貨,並出具銷毀驗收不合格商品及製程中產生之廢品證明(如銷毀驗收不合格商品及廢品切結書)後,隨電子或紙本三聯式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收件單位之送貨簽收回條(經本公司確認無誤),向本公司請款。最後1批價款須於最後1批驗收合格且完成交貨後,出具銷毀驗收不合格商品及廢品切結書、電子或紙本三聯式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收件單位之送貨簽收回條(經本公司確認無誤),並繳交保固保證金後,本公司方予支付最後1批價款。 【注意事項】 1.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2.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本公司通知再行提出。(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加值方案線上瀏覽招標文件之廠商,請務必確實領標並依規定檢附/提出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路位址(IP) 電子領標或投標,如有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址電子領標或投標情形,本公司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規格洽詢單位】集郵處/電話:(02)23214311-2488/聯絡人:陳小姐。 ★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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