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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676510
公佈日期 : 2023/11/16
採購單位 :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B12B02837
採購名稱 : 高運量電聯車暨車載號誌系統採購工程之獨立查證與確證委託技術服務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73760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4,025,27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B12B02837
採購名稱:高運量電聯車暨車載號誌系統採購工程之獨立查證與確證委託技術服務工作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車輛處車輛一廠北投大修場 吳維倫
連絡人電話:(02)28930105#3321
傳真號碼:(02)2511897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3/09/15
截止收件日期:2023/10/05
開標日期:2023/10/0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9,740,000 元
Email:e01201@metro.taipei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合法設立登記之廠商。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五)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其情形:如曾完成軌道系統之獨立查證與確證(IV&V)、查證與確證(V&V)或獨立安全評估(ISA)之服務實績,應附證明文件:「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或「其他經本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2年9月20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2 高先生,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查閱「高運量電聯車(含列車通訊設備)工程(案號:A11F06620)」暨「CR382B高運量車載號誌系統工程(案號:A11B01915)」契約及相關文件。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含評選作業) (六)履約: 1.詳細地點:臺北市。 2.本標的無給付預付款。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主要工作內容): 廠商應採納適用的國際準則及國際最佳慣例,並參照如:EN50126、EN50128 和EN50129(或同等規範)等標準,針對「高運量電聯車(含列車通訊設備)工程(案號:A11F06620)」暨「CR382B高運量車載號誌系統工程(案號:A11B01915)」(以下簡稱電聯車工程)執行下列之查證與確證作業,並提送各項查核與評估報告及最終確證書。 (1)查證電聯車暨車載號誌系統之設計和施工之安全證據。 (2)確認電聯車暨車載號誌系統提供的載客服務符合安全要求與目標。 (3)確認電聯車暨車載號誌系統,符合捷運系統的安全營運要求。 (4)確保電聯車暨車載號誌系統於營運前滿足契約要求之可靠度及維修度目標。 (5)確認電聯車工程施工廠商計畫整體之品質管理制度已落實,且符合國際標準和契約規範。 (6)確保電聯車暨車載號誌系統層級與整體捷運系統層級之整體功能,達到電聯車工程契約規範要求。 2.提送成果報告: (1)本案啟始階段: 工作執行計畫書。 (2)一般工作報告: A.月工作報告。 B.季工作報告。 (3)施工廠商設計階段: A.概念設計成果確認報告。 B.細部設計成果確認報告。 C.風險分析與危害確認報告。 D.獨立查證與確證設計階段總結報告。 (4)施工廠商製造、施工與安裝階段: 獨立查證與確證製造、施工與安裝階段總結報告。 (5)施工廠商系統整合與測試階段 獨立查證與確證系統整合測試階段總結報告。 (6)本案最終階段 A.獨立查證與確證最終評估報告。 B.獨立查證與確證服務最終確證書。 3.工作期限:通知開工日起,至電聯車工程竣工止(預計由112年下半年至117年止,惟仍須配合本案電聯車及車載號誌工程施工廠商之履約進度,可能提早或延後)。 4.本案須俟臺北市議會審議相關年度預算,通過完成法定程序後始開始生效並付款,若該預算未通過致無法辦理採購,本機關得辦理解除契約,廠商除訂約所支出費用外不得請求賠償。 5.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2年9月20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2 高先生,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查閱「高運量電聯車(含列車通訊設備)工程(案號:A11F06620)」暨「CR382B高運量車載號誌系統工程(案號:A11B01915)」契約及相關文件。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含評選作業) (六)履約: 1.詳細地點:臺北市。 2.本標的無給付預付款。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主要工作內容): 廠商應採納適用的國際準則及國際最佳慣例,並參照如:EN50126、EN50128 和EN50129(或同等規範)等標準,針對「高運量電聯車(含列車通訊設備)工程(案號:A11F06620)」暨「CR382B高運量車載號誌系統工程(案號:A11B01915)」(以下簡稱電聯車工程)執行下列之查證與確證作業,並提送各項查核與評估報告及最終確證書。 (1)查證電聯車暨車載號誌系統之設計和施工之安全證據。 (2)確認電聯車暨車載號誌系統提供的載客服務符合安全要求與目標。 (3)確認電聯車暨車載號誌系統,符合捷運系統的安全營運要求。 (4)確保電聯車暨車載號誌系統於營運前滿足契約要求之可靠度及維修度目標。 (5)確認電聯車工程施工廠商計畫整體之品質管理制度已落實,且符合國際標準和契約規範。 (6)確保電聯車暨車載號誌系統層級與整體捷運系統層級之整體功能,達到電聯車工程契約規範要求。 2.提送成果報告: (1)本案啟始階段: 工作執行計畫書。 (2)一般工作報告: A.月工作報告。 B.季工作報告。 (3)施工廠商設計階段: A.概念設計成果確認報告。 B.細部設計成果確認報告。 C.風險分析與危害確認報告。 D.獨立查證與確證設計階段總結報告。 (4)施工廠商製造、施工與安裝階段: 獨立查證與確證製造、施工與安裝階段總結報告。 (5)施工廠商系統整合與測試階段 獨立查證與確證系統整合測試階段總結報告。 (6)本案最終階段 A.獨立查證與確證最終評估報告。 B.獨立查證與確證服務最終確證書。 3.工作期限:通知開工日起,至電聯車工程竣工止(預計由112年下半年至117年止,惟仍須配合本案電聯車及車載號誌工程施工廠商之履約進度,可能提早或延後)。 4.本案須俟臺北市議會審議相關年度預算,通過完成法定程序後始開始生效並付款,若該預算未通過致無法辦理採購,本機關得辦理解除契約,廠商除訂約所支出費用外不得請求賠償。 5.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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