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673928
公佈日期 : 2023/11/10
採購單位 : 桃園市立青溪國民中學
採購案號 : 11213
採購名稱 : 112學年度七年級戶外教育活動隔宿宿(露)營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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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4277610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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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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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346,4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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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213
採購名稱:112學年度七年級戶外教育活動隔宿宿(露)營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及觀光遊憩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立青溪國民中學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中山東路124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游孟樺/陳方梓
連絡人電話:(03)3392400#311/518
傳真號碼:(03)337131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3/10/24
截止收件日期:2023/11/07
開標日期:2023/11/0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374,000 元
Email:h3301133@g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料:
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營業項目為旅行業之公司或行號,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二、交通部核發旅行業執照影本。三、廠商納稅之證明。四、廠商信用之證明。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六、電子領標憑據。七服務建議書.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本案如開標後,有依規定須繳納差額保證金情形者,差額保證金之有效期、內容、發還及不發還等事項,準用履約保證金之規定。
(三)廠商於投標前應充分瞭解參與本案應負相關責任(檢附採購法令所規定之相關法律責任事項供參);得標廠商於訂約時並應將招標文件所附相關切結書納入。
(四)得標廠商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聯絡電話: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遇政府頒訂不得辦理戶外教育,投標廠商須衡酌膳宿及交通合作廠商預訂取消行程所產生之違約罰則,得標後遇有政令頒訂停辦或延期情形,不得將違約罰金轉嫁校方。
(六)本採購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七)廠商於投標文件提及公司或負責人用印之印信者(如聲明書),未用印者視為無效。
(八)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採購法第 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本案如開標後,有依規定須繳納差額保證金情形者,差額保證金之有效期、內容、發還及不發還等事項,準用履約保證金之規定。
(三)廠商於投標前應充分瞭解參與本案應負相關責任(檢附採購法令所規定之相關法律責任事項供參);得標廠商於訂約時並應將招標文件所附相關切結書納入。
(四)得標廠商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聯絡電話: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遇政府頒訂不得辦理戶外教育,投標廠商須衡酌膳宿及交通合作廠商預訂取消行程所產生之違約罰則,得標後遇有政令頒訂停辦或延期情形,不得將違約罰金轉嫁校方。
(六)本採購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七)廠商於投標文件提及公司或負責人用印之印信者(如聲明書),未用印者視為無效。
(八)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採購法第 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