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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673647
公佈日期 : 2023/11/10
採購單位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
採購案號 : 31811306
採購名稱 : 113年度屏南產業園區污水處理廠污泥清運處理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98131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12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31811306
採購名稱:113年度屏南產業園區污水處理廠污泥清運處理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
機關地址:940屏東縣枋寮鄉東海村屏南路36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劉順龍
連絡人電話:(08)8665290#8765
傳真號碼:(08)866755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3/10/27
截止收件日期:2023/11/06
開標日期:2023/11/0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600,000 元
Email:slliou2@bip.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廢棄物處理廠商或再利用廠商需取得環境部或經濟部許可文件及相關資格: (1)乙級(含)以上廢棄物處理機構 (2)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機構 (3)再利用機構
附加說明 :
一、廠商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廠商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証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廢棄物處理廠商或再利用廠商需取得環境部或經濟部許可文件及相關資格文件如下: (1)廢棄物處理場(廠)處理許可證(若採資源回收、再利用方式處理而無廢棄物處理場(廠)處理許可證者,則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檢附本部核可之個案或通案再利用許可,及應符合下述第(1-3)、(1-4)目規定。) (1-1)、乙級(含)以上廢棄物處理機構。 (1-2)、許可處理廢棄物種類需有:有機性污泥(代碼D-0901)。 (1-3)、投標商應具有每次預估處理量 60公噸(含)以上之處理量或再利用許可量。 (1-4)、處理場(廠)許可證或再利用許可之有效期限原則上需涵蓋本工作契約有效期限,若許可證有效期限在投標截止日後三個月內即屆滿,則需另檢附已申請展延之核發許可證主管機關之收件證明。 (2)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2-1)、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機構。 (2-2)、許可清除廢棄物種類需有:有機性污泥(代碼D-0901)。 (2-3)、投標商應具有每次預估清理量 60公噸(含)以上之清除能量。 (2-4)、許可證有效期限原則上需涵蓋本工作契約有效期限,若許可證有效期限在投標截止日後三個月內即屆滿,則需另檢附已申請展延之核發許可證主管機關之收件證明。 (3)採資源回收再利用者,於本部核定之再利用許可所載明之清運方式,倘係由再利用機構自行清除或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得不附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倘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則應檢附依本項(2-1)、(2-3)、(2-4)目規定之清除許可證,並由再利用機構與清除機構共同投標。 3. 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証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並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4. 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証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証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其屬所得稅者,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5.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含所有成員)。 6.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經公證或認證)。 7.檢附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二、本案採購標的如有疑問請洽詢業務承辦人劉啟增先生(08)8668707轉8863。 三、比減價說明: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至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依據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廠商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廠商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証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廢棄物處理廠商或再利用廠商需取得環境部或經濟部許可文件及相關資格文件如下: (1)廢棄物處理場(廠)處理許可證(若採資源回收、再利用方式處理而無廢棄物處理場(廠)處理許可證者,則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檢附本部核可之個案或通案再利用許可,及應符合下述第(1-3)、(1-4)目規定。) (1-1)、乙級(含)以上廢棄物處理機構。 (1-2)、許可處理廢棄物種類需有:有機性污泥(代碼D-0901)。 (1-3)、投標商應具有每次預估處理量 60公噸(含)以上之處理量或再利用許可量。 (1-4)、處理場(廠)許可證或再利用許可之有效期限原則上需涵蓋本工作契約有效期限,若許可證有效期限在投標截止日後三個月內即屆滿,則需另檢附已申請展延之核發許可證主管機關之收件證明。 (2)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2-1)、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機構。 (2-2)、許可清除廢棄物種類需有:有機性污泥(代碼D-0901)。 (2-3)、投標商應具有每次預估清理量 60公噸(含)以上之清除能量。 (2-4)、許可證有效期限原則上需涵蓋本工作契約有效期限,若許可證有效期限在投標截止日後三個月內即屆滿,則需另檢附已申請展延之核發許可證主管機關之收件證明。 (3)採資源回收再利用者,於本部核定之再利用許可所載明之清運方式,倘係由再利用機構自行清除或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得不附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倘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則應檢附依本項(2-1)、(2-3)、(2-4)目規定之清除許可證,並由再利用機構與清除機構共同投標。 3. 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証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並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4. 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証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証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其屬所得稅者,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5.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含所有成員)。 6.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經公證或認證)。 7.檢附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二、本案採購標的如有疑問請洽詢業務承辦人劉啟增先生(08)8668707轉8863。 三、比減價說明: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至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依據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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