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672714
公佈日期 : 2023/11/09
採購單位 : 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12-09-084
採購名稱 : 中壢區112年下半年度至113年度公園工程委託技術服務(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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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341739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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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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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2-09-084
採購名稱:中壢區112年下半年度至113年度公園工程委託技術服務(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機關地址:320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80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李娟娟;公園管理課丘軒#3103
連絡人電話:(03)4271801#6008
傳真號碼:(03)427910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3/10/02
截止收件日期:2023/10/18
開標日期:2023/10/1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750,000 元
Email:10012894@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1. 本案採準用最有利標擇優勝廠商議價(固定費率: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設計階段4.7%,監造階段3.7%,總計8.4%)決標。評選時間:開標時宣布通知評選時間。評選地點於本所六樓開標室,請自行準備筆電。
2.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公園管理課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3. 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聯絡公園管理課丘軒(03)4271801#3103,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請聯絡秘書室李娟娟(03)4271801#6008。
4. 履約地點:中壢區公所指定之場所
5. 履約期限:由發包決標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或經費用罄止,並得延長至下一標案決標日止。(於履約期限前已進行之工作將延長至工作完成日止)。
6. 其他規定詳如投標須知、合約書及廠商具領投標資料明細表列文件。
7. 中壢區公所政風室地址:中壢區環北路三八○號、電話(03)4228331傳真號碼:(03)4265523。
8. 投標廠商請自行於投標期限截止前,上網注意有無更正資料公告。
9. 廠商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10. 其他說明:基於合理的備標成本及等標期,廠商應被認為已取得了履約所需之全部必要資料,包含(但不限於)法令、天候條件及機關負責提供之現場數據等,並於投標前已完成該資料之檢查。
11. 廠商報價之有效期至預定決標日止,本採購倘因故延期決標而超出該期限,除本投標人書面反對延長外,同意延長至實際決標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 本案採準用最有利標擇優勝廠商議價(固定費率: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設計階段4.7%,監造階段3.7%,總計8.4%)決標。評選時間:開標時宣布通知評選時間。評選地點於本所六樓開標室,請自行準備筆電。
2.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公園管理課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3. 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聯絡公園管理課丘軒(03)4271801#3103,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請聯絡秘書室李娟娟(03)4271801#6008。
4. 履約地點:中壢區公所指定之場所
5. 履約期限:由發包決標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或經費用罄止,並得延長至下一標案決標日止。(於履約期限前已進行之工作將延長至工作完成日止)。
6. 其他規定詳如投標須知、合約書及廠商具領投標資料明細表列文件。
7. 中壢區公所政風室地址:中壢區環北路三八○號、電話(03)4228331傳真號碼:(03)4265523。
8. 投標廠商請自行於投標期限截止前,上網注意有無更正資料公告。
9. 廠商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10. 其他說明:基於合理的備標成本及等標期,廠商應被認為已取得了履約所需之全部必要資料,包含(但不限於)法令、天候條件及機關負責提供之現場數據等,並於投標前已完成該資料之檢查。
11. 廠商報價之有效期至預定決標日止,本採購倘因故延期決標而超出該期限,除本投標人書面反對延長外,同意延長至實際決標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