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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672607
公佈日期 : 2023/11/09
採購單位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南航空站
採購案號 : 11213
採購名稱 : 整修民航作業停機坪道面填縫改善工程採購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636318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0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213
採購名稱:整修民航作業停機坪道面填縫改善工程採購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南航空站
機關地址:702臺南市南區機場路775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明和
連絡人電話:(06)2601091
傳真號碼:(06)260122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3/09/25
截止收件日期:2023/10/11
開標日期:2023/10/1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083,449 元
Email:mingho@tna.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經政府登記合格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或營業項目載明足以承攬本案之公司行號、機構或團體等。(土木包工業:須登記於工程所在地區之直轄市、縣(市)或營造業法第11條所定毗鄰之直轄市、縣(市)。廠商屬公司行號時,其登記營業項目列有得以承攬本標案標的之關於道面填縫、崩角改善工程等。
附加說明 :
(一) 基本資格: A.無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38 條或第 103 條第 1項規定情形之合法登記設立之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納稅,並具備合格證件。 B.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執業執照、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C. E102011土木包工業、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級以上)或公司行號等(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或相關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應載有本標案標的相關工程之承作)。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A.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B.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三)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a.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b.其屬綜合所得稅證明繳稅證明者: 1.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稅證明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 1 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 1 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c.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繳稅證明文件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證明文件。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正本(或蓋有正本相符章之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五)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如完工證明文件、或契約文件供審)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七)決標(出席代表)授權書(廠商負責人到場者免)。 (八)投標廠商切結書。(範本如本須知末4頁,依廠商屬性自行填寫檢附) (九)電子領標憑據。(本項非必要,但仍請提供以利機關審核) 餘詳投標須知第64條規定。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 基本資格: A.無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38 條或第 103 條第 1項規定情形之合法登記設立之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納稅,並具備合格證件。 B.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執業執照、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C. E102011土木包工業、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級以上)或公司行號等(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或相關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應載有本標案標的相關工程之承作)。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A.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B.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三)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a.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b.其屬綜合所得稅證明繳稅證明者: 1.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稅證明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 1 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 1 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c.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繳稅證明文件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證明文件。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正本(或蓋有正本相符章之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五)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如完工證明文件、或契約文件供審)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七)決標(出席代表)授權書(廠商負責人到場者免)。 (八)投標廠商切結書。(範本如本須知末4頁,依廠商屬性自行填寫檢附) (九)電子領標憑據。(本項非必要,但仍請提供以利機關審核) 餘詳投標須知第6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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