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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671281
公佈日期 : 2023/11/07
採購單位 : 新竹市政府
採購案號 : 1120152
採購名稱 : 新竹市香山區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6911590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20152
採購名稱:新竹市香山區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新竹市政府
機關地址:300新竹市北區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潘思錡
連絡人電話:(03)5214088
傳真號碼:(03)524939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3/08/14
截止收件日期:2023/08/28
開標日期:2023/08/2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000,000 元
Email:010399@ems.hc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具備合格證件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情形者: (1)依法登記執業之都市計畫技師事務所。 (2)營業範圍涵蓋都市計畫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3)其組織法或組織章程有都市計畫、空間規劃等相關項目為設立目的或成立宗旨之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4)具有都市計畫、空間規劃相關系所之公立或私立大專院校。
附加說明 :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一、相關技師事務所: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技師執業執照。 二、相關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當年度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5)相關技師之執業執照。 三、相關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1)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2)章程。 四、公立或私立大專院校: (1)依法核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2)學校參加投標之同意書(函)。 二、其他 〈1〉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評選事宜另行通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2〉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三、履約期限: 1.廠商應於機關簽約日起依分段履約進度規定時程內完成規劃工作。 2.依前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履約各分段進度: (1) 第一期:廠商應依據本案「工作需求說明書」規定及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之內容,於簽約日起12個月內,完成期中前工作內容,並函送「期中前工作報告書」至機關。 (2) 第二期:廠商應依據本案「工作需求說明書」規定及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之內容,於函送「期中前工作報告書」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期末前工作內容,函送「總結報告計畫書」及「法定程序之書圖文件」至機關。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一、相關技師事務所: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技師執業執照。 二、相關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當年度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5)相關技師之執業執照。 三、相關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1)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2)章程。 四、公立或私立大專院校: (1)依法核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2)學校參加投標之同意書(函)。 二、其他 〈1〉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評選事宜另行通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2〉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三、履約期限: 1.廠商應於機關簽約日起依分段履約進度規定時程內完成規劃工作。 2.依前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履約各分段進度: (1) 第一期:廠商應依據本案「工作需求說明書」規定及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之內容,於簽約日起12個月內,完成期中前工作內容,並函送「期中前工作報告書」至機關。 (2) 第二期:廠商應依據本案「工作需求說明書」規定及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之內容,於函送「期中前工作報告書」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期末前工作內容,函送「總結報告計畫書」及「法定程序之書圖文件」至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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