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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670678
公佈日期 : 2023/11/06
採購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
採購案號 : S11209
採購名稱 : 基隆、汐止郵局快捷郵件承攬運輸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227858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052,304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S11209
採購名稱:基隆、汐止郵局快捷郵件承攬運輸工作
採購類別: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
機關地址:200基隆市仁愛區愛三路13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洪天助
連絡人電話:(02)24210110
傳真號碼:(02)2427717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3/10/27
截止收件日期:2023/11/02
開標日期:2023/11/0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150,464 元
Email:rnr@mail.post.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 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或汽車貨櫃貨運業相關同業公會有效之會員證。 6.同意書。 7.切結書。
附加說明 :
※※投標廠商之資格: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4.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5. 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或汽車貨櫃貨運業相關同業公會有效之會員證。 6.同意書。 7.切結書。 ※ (一)本局如因業務需要得於履約期間〔含本點第2目後續擴充期間〕內議價增購,但以不逾預估契約總價金20%為上限。 (二)本契約期滿時,如本局尚未完成接續本案之採購程序,得標廠商應依本契約條件及價款繼續履行本案,最多以6個月為限。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廠商應隨時注意本公告系統有無【更正公告】事宜,以免影響權益。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投標廠商之資格: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4.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5. 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或汽車貨櫃貨運業相關同業公會有效之會員證。 6.同意書。 7.切結書。 ※ (一)本局如因業務需要得於履約期間〔含本點第2目後續擴充期間〕內議價增購,但以不逾預估契約總價金20%為上限。 (二)本契約期滿時,如本局尚未完成接續本案之採購程序,得標廠商應依本契約條件及價款繼續履行本案,最多以6個月為限。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廠商應隨時注意本公告系統有無【更正公告】事宜,以免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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