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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669372
公佈日期 : 2023/11/02
採購單位 : 花蓮縣吉安鄉公所
採購案號 : lin1121018
採購名稱 : 112年度全鄉路燈維修工程(第二期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953428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187,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lin1121018
採購名稱:112年度全鄉路燈維修工程(第二期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採購-水電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吉安鄉公所
機關地址:973花蓮縣吉安鄉吉安村吉安路二段116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林峻毅
連絡人電話:(03)8523126#130
傳真號碼:(03)854480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3/10/26
截止收件日期:2023/10/31
開標日期:2023/10/3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200,000 元
Email:snall0701@nt.ji-an.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格: (1)甲級電器承裝業。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一)本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高過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做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電子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俾利本所查驗。 2.履約保證金為一定金額新台幣12萬元整。 3.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4.領標網址: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 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5.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6年3月7日工程企字第10600064480號,本工程採「日曆天」計算履約期間已考量之勞工休息日、例假或應放假之日數及加班費,其所增加之額外費用,投標廠商應自行審慎考量。 6.本採購案如報價廠商未達3家以上時,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即採限制性招標。 7.履約期限及契約金額說明: (一)本採購案採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 (二)本採購案之各項目單價預算金額,詳招標文件。 (三)本採購案契約執行之金額、機關通報期間及工作說明書之履約期限規定如下: 1.本次採購若決標金額不及預算金額時,得標廠商須無條件配合施作至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即為新台幣120萬元整。另依本須知六十二條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 2.本所契約履約期間內最後一次工作項目所訂履約期限或契約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3.前述第1目規定,如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情形之ㄧ,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欄表」規定辦理契約變更者,以契約變更後之金額為上限金額,或以契約變更後約定之期間為通報期間。 (四)本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三條規定採最低標總價決標。 (五)本採購案訂約時,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合」比例調整單價,並以單價訂約,但得標廠商如認為調整後之單價不合理時,得由雙方協議調整之。 (六)本採購案開標後,如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情形,其差額保證金之計算方式為: 差額保證金=(實際底價×0.8-標價)×契約金額/(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 之總合)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一)本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高過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做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電子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俾利本所查驗。 2.履約保證金為一定金額新台幣12萬元整。 3.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4.領標網址: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 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5.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6年3月7日工程企字第10600064480號,本工程採「日曆天」計算履約期間已考量之勞工休息日、例假或應放假之日數及加班費,其所增加之額外費用,投標廠商應自行審慎考量。 6.本採購案如報價廠商未達3家以上時,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即採限制性招標。 7.履約期限及契約金額說明: (一)本採購案採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 (二)本採購案之各項目單價預算金額,詳招標文件。 (三)本採購案契約執行之金額、機關通報期間及工作說明書之履約期限規定如下: 1.本次採購若決標金額不及預算金額時,得標廠商須無條件配合施作至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即為新台幣120萬元整。另依本須知六十二條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 2.本所契約履約期間內最後一次工作項目所訂履約期限或契約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3.前述第1目規定,如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情形之ㄧ,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欄表」規定辦理契約變更者,以契約變更後之金額為上限金額,或以契約變更後約定之期間為通報期間。 (四)本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三條規定採最低標總價決標。 (五)本採購案訂約時,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合」比例調整單價,並以單價訂約,但得標廠商如認為調整後之單價不合理時,得由雙方協議調整之。 (六)本採購案開標後,如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情形,其差額保證金之計算方式為: 差額保證金=(實際底價×0.8-標價)×契約金額/(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 之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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