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668951
公佈日期 : 2023/11/02
採購單位 : 農業部漁業署
採購案號 : C11220928
採購名稱 : 前鎮漁港船員會館裝修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517617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5,059,7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C11220928
採購名稱:前鎮漁港船員會館裝修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農業部漁業署
機關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林榮耀
連絡人電話:(07)8239688
傳真號碼:(07)815673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3/10/02
截止收件日期:2023/10/12
開標日期:2023/10/1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5,571,129 元
Email:ljungyao@ms1.fa.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 室內裝修業: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1. 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廠商應檢附(1)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2)公會會員證】(影本),或;
2. 室內裝修業【廠商應檢附室內裝修業登記證,且登記範圍含專業施工廠商】(影本)。
(二) 廠商納稅證明
(三) 廠商信用證明
(四)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正本)。
(五) 押標金:請置於標封中。
(六) 切結書1(正本)。
(七) 標單(正本)。
(八) 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紙本(正本)。
附加說明 : 各部分工程履約期限:
甲、第一部分(履約地點1、2樓,含室外及用水系統):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10日內(遇假日順延至上班日)提送材料樣品資料(清單如附),經機關核定後,得標廠商須於核定日之次日3日內申報開工,並於開工日起50日內完工。
乙、第二部分(履約地點3、4樓):
(甲)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7日內(遇假日順延至上班日)提送材料樣品資料(清單如附),經機關選樣後,得標廠商須於選樣通知日之次日起7日內完成1間2人房之佈置。
(乙) 上述房間之布置,機關保有材料樣品調整之權利,經機關確認品項及規格核定後,得標廠商須於核定日之次日起3日內申報開工,並於開工日起50日內完成第二部分工程。
其他說明:
(一) 廠商應於投標前確實勘察工地四週環境,俾對本工程及前期工程界面(如施工規範特定條款、前期工程缺失改善工程施工說明...等)皆有深切瞭解。投標廠商所提出之投標文件,將視為業已詳細瞭解工地現況,及對招標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已確實瞭解,對施工之工程與所用材料之性質、品質及數量均已認清,且對可能影響施工之有關天然災害及意外情況已有所認知及準備。
(二) 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僅限於招標文件有規定,且與招標標的有關者。其他文件,應避免附入投標文件內,投標文件如附有非屬招標文件規定之文件,視同未附,且本機關不予審查,投標廠商亦不得以此文件向本機關有所主張。
(三) 廠商報價如低於底價80%,如有必要本署將請廠商於30分鐘內或開標主持人定合理期限內提出說明,請廠商預為準備。投標廠商如未於期限內提出說明,視同放棄說明之機會。
(四) 投標廠商取得公共工程採購標案之電子檔後,應即就檔案內容進行檢查,並即將電子檔製作備份妥善保管。檔案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或有損壞等情事,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要求招標機關更換之。
(五) 電子檔經檢查確實可用後,投標廠商應任選其中一種電子檔空白標單,辦理下列事項:於價格詳細表中各價格欄位,鍵入該項目之價格。
(六) 本採購案簽訂契約時,其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單價之計列原則,係以本機關原列「預算書單價」為基準,再乘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之相對比例後得之;倘有特殊情形或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檢具佐證資料(如投標時估價單所報單價),於訂約時由本機關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前項佐證資料應於投標時檢附之,未檢附者視同放棄。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各部分工程履約期限:
甲、第一部分(履約地點1、2樓,含室外及用水系統):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10日內(遇假日順延至上班日)提送材料樣品資料(清單如附),經機關核定後,得標廠商須於核定日之次日3日內申報開工,並於開工日起50日內完工。
乙、第二部分(履約地點3、4樓):
(甲)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7日內(遇假日順延至上班日)提送材料樣品資料(清單如附),經機關選樣後,得標廠商須於選樣通知日之次日起7日內完成1間2人房之佈置。
(乙) 上述房間之布置,機關保有材料樣品調整之權利,經機關確認品項及規格核定後,得標廠商須於核定日之次日起3日內申報開工,並於開工日起50日內完成第二部分工程。
其他說明:
(一) 廠商應於投標前確實勘察工地四週環境,俾對本工程及前期工程界面(如施工規範特定條款、前期工程缺失改善工程施工說明...等)皆有深切瞭解。投標廠商所提出之投標文件,將視為業已詳細瞭解工地現況,及對招標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已確實瞭解,對施工之工程與所用材料之性質、品質及數量均已認清,且對可能影響施工之有關天然災害及意外情況已有所認知及準備。
(二) 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僅限於招標文件有規定,且與招標標的有關者。其他文件,應避免附入投標文件內,投標文件如附有非屬招標文件規定之文件,視同未附,且本機關不予審查,投標廠商亦不得以此文件向本機關有所主張。
(三) 廠商報價如低於底價80%,如有必要本署將請廠商於30分鐘內或開標主持人定合理期限內提出說明,請廠商預為準備。投標廠商如未於期限內提出說明,視同放棄說明之機會。
(四) 投標廠商取得公共工程採購標案之電子檔後,應即就檔案內容進行檢查,並即將電子檔製作備份妥善保管。檔案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或有損壞等情事,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要求招標機關更換之。
(五) 電子檔經檢查確實可用後,投標廠商應任選其中一種電子檔空白標單,辦理下列事項:於價格詳細表中各價格欄位,鍵入該項目之價格。
(六) 本採購案簽訂契約時,其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單價之計列原則,係以本機關原列「預算書單價」為基準,再乘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之相對比例後得之;倘有特殊情形或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檢具佐證資料(如投標時估價單所報單價),於訂約時由本機關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前項佐證資料應於投標時檢附之,未檢附者視同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