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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634455
公佈日期 : 2023/11/15
採購單位 : 彰化縣溪湖鎮公所
採購案號 : 112043
採購名稱 : 彰化縣溪湖鎮公所112年環境衛生暨垃圾分類資源回收業務觀摩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278948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2043
採購名稱:彰化縣溪湖鎮公所112年環境衛生暨垃圾分類資源回收業務觀摩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及觀光遊憩類
採購單位:彰化縣溪湖鎮公所
機關地址:514彰化縣溪湖鎮湖東里青雅路58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張家禎或邱惠敏
連絡人電話:(04)8852121#218
傳真號碼:(04)881904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3/11/02
截止收件日期:2023/11/06
開標日期:2023/11/0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56,000 元
Email:ch72@xihu.ch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七十七、 其他須知(請機關自行訂定。例如:採共同投標、統包、替代方案、辦理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之採購、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之採購、辦理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2條規定之採購,應注意依相關法規,將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事項納入。): (一)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機關指定之開標場所,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本案開標時間)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廠商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投標文件。 (三)廠商應繳納之印花稅請在立約機關所在地以總繳方式繳納。 (四)本採購招標文件未經改變者,流廢標以後之招標,原領標廠商得原領標文件投標。 (五)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5日曆天內將契約完成廠商用印送達招標機關辦理訂約程序,並於訂約前繳納履約保證金。 (六)屆時若因COVID-19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本所得將活動展期或取消,得標廠商應予同意,並不得以任何名義要求額外收取費用。 路線活動範圍: 1. 本島地區(北部地區、宜蘭1晚、花蓮1晚)另花蓮地區支出費用不得超過總經費45%。 2.並應含公私有資源回收廠等相關業務觀摩(至少2處)。 3.廠商規劃行程各景點,本所如認有不妥適之處或其他因素,本所可要求變更 或增減景點,廠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4.活動期間參觀各景點之順序得視實際情況略作調整,但需獲得本所同意。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七十七、 其他須知(請機關自行訂定。例如:採共同投標、統包、替代方案、辦理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之採購、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之採購、辦理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2條規定之採購,應注意依相關法規,將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事項納入。): (一)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機關指定之開標場所,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本案開標時間)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廠商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投標文件。 (三)廠商應繳納之印花稅請在立約機關所在地以總繳方式繳納。 (四)本採購招標文件未經改變者,流廢標以後之招標,原領標廠商得原領標文件投標。 (五)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5日曆天內將契約完成廠商用印送達招標機關辦理訂約程序,並於訂約前繳納履約保證金。 (六)屆時若因COVID-19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本所得將活動展期或取消,得標廠商應予同意,並不得以任何名義要求額外收取費用。 路線活動範圍: 1. 本島地區(北部地區、宜蘭1晚、花蓮1晚)另花蓮地區支出費用不得超過總經費45%。 2.並應含公私有資源回收廠等相關業務觀摩(至少2處)。 3.廠商規劃行程各景點,本所如認有不妥適之處或其他因素,本所可要求變更 或增減景點,廠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4.活動期間參觀各景點之順序得視實際情況略作調整,但需獲得本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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