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4547522
公佈日期 : 2026/07/23
採購單位 : 農業部漁業署
採購案號 : C1111107
採購名稱 : 梧棲漁港魚市場興建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967581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61,0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C1111107
採購名稱:梧棲漁港魚市場興建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黃怡文
連絡人電話:(02)23835793
傳真號碼:(02)2332950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3/03/07
截止收件日期:2023/03/16
開標日期:2023/03/1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66,527,674 元
Email:yiwen@ms1.fa.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單獨投標:經政府設立登記合格之甲等綜合營造業,並應同時具備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或甲等(含)自來水管承裝商等2種行業2擇1之資格(且以上任一資格目前未受停業處分)。 二、共同投標廠商:參與共同投標廠商應具備政府登記合格且目前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綜合營造業」,並與「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或「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等2種行業2擇1之資格,共同組合參與投標。 三、 單獨投標,投標廠商資格之一部份,以分包廠商資格代替:經政府設立登記合格之甲等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投標廠商未同時具備「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或「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等2種行業2擇1之資格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所具有者代替之。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 四、允許異業共同投標或單獨投標,不論投標組成為何,均以甲等綜合營造業廠商為代表廠商。其餘要求詳投標須知第64點
附加說明 :
(一)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確實勘察工地四週環境,俾對本工程及前期工程界面(如施工規範特定條款、前期工程缺失改善工程施工說明...等)皆有深切瞭解。投標廠商所提出之投標文件,將視為業已詳細瞭解工地現況,及對招標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已確實瞭解,對施工之工程與所用材料之性質、品質及數量均已認清,且對可能影響施工之有關天然災害及意外情況已有所認知及準備。 (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僅限於招標文件有規定,且與招標標的有關者。其他文件,應避免附入投標文件內,投標文件如附有非屬招標文件規定之文件,視同未附,且本機關不予審查,投標廠商亦不得以此文件向本機關有所主張。 (三)廠商報價如低於底價80%,如有必要本署將請廠商於30分鐘內或開標主持人定合理期限內提出說明,請廠商預為準備。投標廠商如未於期限內提出說明,視同放棄說明之機會。 (四)投標廠商取得公共工程採購標案之電子檔後,應即就檔案內容進行檢查,並即將電子檔製作備份妥善保管。檔案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或有損壞等情事,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要求招標機關更換之。 (五)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簽訂契約時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為原則;有特殊情形或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於訂約時由本機關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其餘要求詳投標須知第64點。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確實勘察工地四週環境,俾對本工程及前期工程界面(如施工規範特定條款、前期工程缺失改善工程施工說明...等)皆有深切瞭解。投標廠商所提出之投標文件,將視為業已詳細瞭解工地現況,及對招標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已確實瞭解,對施工之工程與所用材料之性質、品質及數量均已認清,且對可能影響施工之有關天然災害及意外情況已有所認知及準備。 (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僅限於招標文件有規定,且與招標標的有關者。其他文件,應避免附入投標文件內,投標文件如附有非屬招標文件規定之文件,視同未附,且本機關不予審查,投標廠商亦不得以此文件向本機關有所主張。 (三)廠商報價如低於底價80%,如有必要本署將請廠商於30分鐘內或開標主持人定合理期限內提出說明,請廠商預為準備。投標廠商如未於期限內提出說明,視同放棄說明之機會。 (四)投標廠商取得公共工程採購標案之電子檔後,應即就檔案內容進行檢查,並即將電子檔製作備份妥善保管。檔案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或有損壞等情事,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要求招標機關更換之。 (五)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簽訂契約時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為原則;有特殊情形或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於訂約時由本機關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其餘要求詳投標須知第64點。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