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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484107
公佈日期 : 2026/03/12
採購單位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BM-11-1101-04
採購名稱 : 鳥嘴潭淨水場新建統包工程(續)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7509490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802,744,2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BM-11-1101-04
採購名稱:鳥嘴潭淨水場新建統包工程(續)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羅若瑜
連絡人電話:(04)22244191#792
傳真號碼:(04)2225716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11/03
截止收件日期:2022/11/15
開標日期:2022/11/1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814,000,000 元
Email:zoe@mail.water.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具公司登記 2.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與採購標的有關之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為:應依下列5或6之組合方式共同投標: 1. 甲等綜合營造業。 2. 甲級電器承裝業。 3. 政府登記合格之工程技術顧問業(需具有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條例規定之土木或水利或環境工程並以向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技師科別工程為限)。 4. 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 5. 1、2及3共同投標(代表廠商需具備1),或同時具備1、2及3者可單獨投標。 6. 1、2、3及4共同投標(代表廠商需具備1或4),或同時具備1、2、3及4者可單獨投標。 7.政府登記合格之工程技術顧問業設計廠商3.之資格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代之,且設計分包廠商須於投標時檢附「工程採購投標須知-附件」附件七之五之「分包廠商切結書」。前項設計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於得標後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前述之投標廠商,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於其規定期間內無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詳請參閱投標須知第64點規定)
附加說明 :
※本次更正「統包規範」8-4-1及「統包規範之附件九、特定補充條款」工期誤植處,請重新下載,其它招標文件未更動。 ※本次招標為修正預算金額、工期及其他相關規範(詳請參閱修正對照表檔案)內容,爰招標狀態重行第一次。 --------------------------------------------------------------------------------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投標廠商需具備下列a或b任何一項: a.施工部分: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投標廠商曾經完成淨水處理工程或廢(污)水處理工程(含施工及安裝),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1.5億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3億元以上。 b.設計部分: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投標或分包廠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a)曾經辦理5萬噸/日以上淨水處理工程設計,並具證明者。(b)曾經辦理1萬噸/日以上廢(污)水處理工程設計,並具證明者。 (1)如提送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業主之實績,實績證明應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書影本。 (2)如提送民營事業機構業主之實績,實績證明應檢附使用執照或驗收證明書或使用情形證明書或完工證明書等影本,上述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3)投標廠商如提送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投標之工作實績,則僅計其本身實際參與之實績。實績證明文件如以一式列計共同承攬時,須書明各自承攬比例、金額或可資佐證資料並詳填實績證明審表。 (4)外國投標廠商其工程實績資格證明文件得以英文書寫,並經該國政府公證或認證,且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惟需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且須附該國政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文件,並須經該國政府公正機構公證或認證,並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若屬我國政府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則免辦理公證或認證手續。 (5)以上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證明文件須檢 附公證或認證之正本,否則實績不予認定。 (6)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投廠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設計、建造及操作維護實績或經驗代之。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須符合下列規定(A或B或C)。(外國廠商準用其總公司之財務報表。) A. 單獨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1.8億元。(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實收資本額」×「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不低於新台幣1.8億元) 上述所稱之「實收資本額」,廠商應依下列辦理: 1. 屬「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資本額」(或資本總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本公司並以其「資本額」(或資本總額)認定為「實收資本額」。 2. 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實收資本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 B.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三項規定者: 1. 單獨投標廠商權益不低於新台幣1.5億元(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權益」×「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不低於新台幣1.5億元。) 2. 投標廠商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 投標廠商各成員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C.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或保險 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證件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 條及第34 條規定辦理。 (詳請參閱投標須知第66點) ------------------------------------------------------------------------------- 【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相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下載)。 【業務宣達】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昇業務品質及健全採購秩序,希冀投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時,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填寫「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本公司總管理處政風處(電話:(04)22221112;傳真:(04)22233905;信箱:臺中市郵政第26之28號)。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本次更正「統包規範」8-4-1及「統包規範之附件九、特定補充條款」工期誤植處,請重新下載,其它招標文件未更動。 ※本次招標為修正預算金額、工期及其他相關規範(詳請參閱修正對照表檔案)內容,爰招標狀態重行第一次。 --------------------------------------------------------------------------------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投標廠商需具備下列a或b任何一項: a.施工部分: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投標廠商曾經完成淨水處理工程或廢(污)水處理工程(含施工及安裝),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1.5億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3億元以上。 b.設計部分: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投標或分包廠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a)曾經辦理5萬噸/日以上淨水處理工程設計,並具證明者。(b)曾經辦理1萬噸/日以上廢(污)水處理工程設計,並具證明者。 (1)如提送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業主之實績,實績證明應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書影本。 (2)如提送民營事業機構業主之實績,實績證明應檢附使用執照或驗收證明書或使用情形證明書或完工證明書等影本,上述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3)投標廠商如提送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投標之工作實績,則僅計其本身實際參與之實績。實績證明文件如以一式列計共同承攬時,須書明各自承攬比例、金額或可資佐證資料並詳填實績證明審表。 (4)外國投標廠商其工程實績資格證明文件得以英文書寫,並經該國政府公證或認證,且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惟需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且須附該國政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文件,並須經該國政府公正機構公證或認證,並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若屬我國政府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則免辦理公證或認證手續。 (5)以上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證明文件須檢 附公證或認證之正本,否則實績不予認定。 (6)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投廠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設計、建造及操作維護實績或經驗代之。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須符合下列規定(A或B或C)。(外國廠商準用其總公司之財務報表。) A. 單獨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1.8億元。(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實收資本額」×「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不低於新台幣1.8億元) 上述所稱之「實收資本額」,廠商應依下列辦理: 1. 屬「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資本額」(或資本總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本公司並以其「資本額」(或資本總額)認定為「實收資本額」。 2. 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實收資本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 B.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三項規定者: 1. 單獨投標廠商權益不低於新台幣1.5億元(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權益」×「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不低於新台幣1.5億元。) 2. 投標廠商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 投標廠商各成員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C.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或保險 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證件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 條及第34 條規定辦理。 (詳請參閱投標須知第66點) ------------------------------------------------------------------------------- 【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相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下載)。 【業務宣達】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昇業務品質及健全採購秩序,希冀投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時,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填寫「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本公司總管理處政風處(電話:(04)22221112;傳真:(04)22233905;信箱:臺中市郵政第26之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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