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453399
公佈日期 : 2022/08/02
採購單位 : 桃園市立中興國民中學
採購案號 : 1110702
採購名稱 : 111學年度學校午餐外訂合菜採購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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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6773420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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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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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0702
採購名稱:111學年度學校午餐外訂合菜採購
採購類別:採購-食物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立中興國民中學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文中路122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吳雪慧
連絡人電話:(03)3694315#531
傳真號碼:(03)369182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7/13
截止收件日期:2022/07/28
開標日期:2022/07/2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3,950,000 元
Email:wsh58123@g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具公司登記
2.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其他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符合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分類 C大類-C199小類、F大類-F101小類、F102小類、F201小類、F501小類、ZZ99999等相關業類,無政府採購法38條或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者。
附加說明 : 應檢附證件:
1.押標金繳納憑據。
2.投標廠商聲明書:依格式填寫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3.電子領標憑據(正本)。
相關說明: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遭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評領標憑據。
4.依商業團體法加入團體之證明:如餐飲業公會會員證。
5.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6.納稅證明:稅捐稽徵機關最近一期營業稅稽徵之完稅證明影本(為營業稅繳款文件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之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改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發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
7.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8.服務建議書。
9.投標廠商切結書(切結書1)。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應檢附證件:
1.押標金繳納憑據。
2.投標廠商聲明書:依格式填寫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3.電子領標憑據(正本)。
相關說明: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遭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評領標憑據。
4.依商業團體法加入團體之證明:如餐飲業公會會員證。
5.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6.納稅證明:稅捐稽徵機關最近一期營業稅稽徵之完稅證明影本(為營業稅繳款文件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之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改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發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
7.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8.服務建議書。
9.投標廠商切結書(切結書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