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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450559
公佈日期 : 2022/07/20
採購單位 :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採購案號 : A1110511
採購名稱 : 111年精勤校區高壓變電站改善第五期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7999904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72,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A1110511
採購名稱:111年精勤校區高壓變電站改善第五期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機關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正氣北路91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陳裕昌
連絡人電話:(089)226389#2341
傳真號碼:(089)23041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7/14
截止收件日期:2022/07/19
開標日期:2022/07/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73,000 元
Email:yuchang@ntc.edu.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其他 基本資格:技師事務所(技師科別:電機等相關科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並持有下列文件。前述廠商均應具備合格證件,且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開標後並進行評審) 一、計畫名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老舊危險電力改善計畫(110-112年度)。 二、採購標的:111年精勤校區高壓變電站改善第五期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 三、工程名稱:111年精勤校區高壓變電站改善第五期工程。 四、履約期限:決標日起15日內完成規劃工作,於民國111年08月25日前完成設計圖說文件;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履約溯及自機關決標之日起生效) 五、請審慎規劃設計、執行,並於經費額度內,確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05月11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10056773號函核定補助、111年06月23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10079437號函修正核定辦理,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老舊危險電力改善計畫(110-112年度)辦理[111年精勤校區高壓變電站改善第五期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委託設計及監造、協助工程招標、協助驗收、決算書製作、計畫成果報告書製作及依契約內容辦理等事務。 (二) 計畫總經費計:230萬元整[補助經費:220萬元整、自籌經費(配合款項經費):10萬元整] (※經常門經費) (三) 其餘詳委託規劃設計監造說明書[補充投標須知]。 六、本案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規劃設計監造費)預算金額:約新臺幣173,000元整。 (一) 本案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5條第1項第4款規定「總包價法」方式辦理;其總包價法:依決標時議定服務費新臺幣○元整。 [註1:總包價法服務費用含薪資、管理費用、利潤、營業稅以外之其他稅負;其各階段分配比率如下:規劃設計占55%,監造占45%][註2:投標廠商之標價(總包價法)有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詳投標須知第63點),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或第7款規定辦理。(※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 (二) 本案服務費用之計算,依計畫總經費計:230萬元整[補助經費:220萬元整、自籌經費(配合款項經費):10萬元整] (※經常門經費);參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9條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附表1、建築物工程,第一類:8.6%)計算。(詳招標公告為準) (三) 得標廠商若中途因故不能履行全部義務時,機關得按其未完成部份另聘廠商,所需費用由結算剩餘服務費給付之。 七、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公開徵求廠商提供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事宜; 另同法第3條規定於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八、本案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另訂「投標廠商評審須知」)。(※開標後並進行評審) 九、本案為原住民族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第1次招標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評審,擇符合需要者議價、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評審,擇符合需要者議價、決標。 十、廠商請依台電公司「新增設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要點」等規定,辦理相關工作事項。 十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4分之1,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111年07月14日至111年07月15日前以書面提出) 十二、機關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111年07月18日前) 十三、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4分之1,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111年07月15日至111年07月16日前以書面提出) 十四、廠商應自行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之據實揭露義務(廠商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則免填),不為揭露或為不實揭露者應依第18條第3項處罰,機關尚不負審查該對象是否為真實揭露之責任。 十五、其餘詳招標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開標後並進行評審) 一、計畫名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老舊危險電力改善計畫(110-112年度)。 二、採購標的:111年精勤校區高壓變電站改善第五期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 三、工程名稱:111年精勤校區高壓變電站改善第五期工程。 四、履約期限:決標日起15日內完成規劃工作,於民國111年08月25日前完成設計圖說文件;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履約溯及自機關決標之日起生效) 五、請審慎規劃設計、執行,並於經費額度內,確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05月11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10056773號函核定補助、111年06月23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10079437號函修正核定辦理,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老舊危險電力改善計畫(110-112年度)辦理[111年精勤校區高壓變電站改善第五期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委託設計及監造、協助工程招標、協助驗收、決算書製作、計畫成果報告書製作及依契約內容辦理等事務。 (二) 計畫總經費計:230萬元整[補助經費:220萬元整、自籌經費(配合款項經費):10萬元整] (※經常門經費) (三) 其餘詳委託規劃設計監造說明書[補充投標須知]。 六、本案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規劃設計監造費)預算金額:約新臺幣173,000元整。 (一) 本案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5條第1項第4款規定「總包價法」方式辦理;其總包價法:依決標時議定服務費新臺幣○元整。 [註1:總包價法服務費用含薪資、管理費用、利潤、營業稅以外之其他稅負;其各階段分配比率如下:規劃設計占55%,監造占45%][註2:投標廠商之標價(總包價法)有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詳投標須知第63點),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或第7款規定辦理。(※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 (二) 本案服務費用之計算,依計畫總經費計:230萬元整[補助經費:220萬元整、自籌經費(配合款項經費):10萬元整] (※經常門經費);參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9條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附表1、建築物工程,第一類:8.6%)計算。(詳招標公告為準) (三) 得標廠商若中途因故不能履行全部義務時,機關得按其未完成部份另聘廠商,所需費用由結算剩餘服務費給付之。 七、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公開徵求廠商提供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事宜; 另同法第3條規定於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八、本案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另訂「投標廠商評審須知」)。(※開標後並進行評審) 九、本案為原住民族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第1次招標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評審,擇符合需要者議價、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評審,擇符合需要者議價、決標。 十、廠商請依台電公司「新增設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要點」等規定,辦理相關工作事項。 十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4分之1,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111年07月14日至111年07月15日前以書面提出) 十二、機關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111年07月18日前) 十三、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4分之1,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111年07月15日至111年07月16日前以書面提出) 十四、廠商應自行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之據實揭露義務(廠商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則免填),不為揭露或為不實揭露者應依第18條第3項處罰,機關尚不負審查該對象是否為真實揭露之責任。 十五、其餘詳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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