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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450266
公佈日期 : 2022/07/15
採購單位 : 新竹市立香山高級中學
採購案號 : 1110706PN
採購名稱 : 平板及筆記型電腦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280579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1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0706PN
採購名稱:平板及筆記型電腦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新竹市立香山高級中學
機關地址:300新竹市香山區元培街124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黃弘毅
連絡人電話:(03)5384332#402
傳真號碼:(03)530814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7/08
截止收件日期:2022/07/14
開標日期:2022/07/1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19,995 元
Email:hhjht10903@mail.hhjh.hc.edu.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具公司登記 2.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他 基本資格: 營業項目須列有「電腦、電子產品製造業」或得以製造、販售電腦及電腦週邊設備之業務者(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或其他類別廠商之登記或設立文件列有前開內容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得標廠商請至新竹市稅務局開立大額印花稅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電子領標網址:請至http://web.pcc.gov.tw/網站下載。 *「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 投標廠商資格為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二)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得標廠商請至新竹市稅務局開立大額印花稅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電子領標網址:請至http://web.pcc.gov.tw/網站下載。 *「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 投標廠商資格為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二)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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