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4448501
公佈日期 : 2022/06/16
採購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245-111-0001
採購名稱 : 南新莊分行清潔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294081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16,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245-111-0001
採購名稱:南新莊分行清潔採購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653號1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吳先生
連絡人電話:(02)29012999分機123
傳真號碼:(02)2901211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6/01
截止收件日期:2022/06/09
開標日期:2022/06/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16,000 元
Email:187151@mail.bot.com.tw
廠商資格 :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 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有關前述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證明文件】,如為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中所載其營業項目須有建築物清潔服務業項目;如為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等登記證明文件,其中所載項目須有清潔服務等相關項目。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 1.本案採電子領標,不提供紙本領標(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請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日止,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2.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減價、比減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其所用之印文或簽署之文字應與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4.本行將於開標後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行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5.本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行辦理該項查詢。 6.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董事會否決或經理部門否准致決標不生效力者,繳交之押標金則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7.截止投標日如遇颱風天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投標所在地停止上班,則截止投標期限及開標時間均順延至次一個辦公日之同一時段截止投標及開標。 8.本案適用「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購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並依第六條規定辦理:義務採購單位對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承包或由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廠商所分包提供之物品及服務,經查獲非由身心障礙者生產、提供或以供或以進貨轉售方式供應或冒用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名義參與投標、訂約或履約者,應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函送主管機關列為違規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名單;其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必要時,並得採契約規定之其他措施。 9.投標廠商如已受本行或他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者,不得參與投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 10.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應告知事項」詳如附件。 ------------------------------------------------------------------------ 附件: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一)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二)其他與本契約或法律關係相關事項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及戶籍地址、聯絡方式等,詳如 台端向本行申請之申請書件或相關契約書內容。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及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本國。 (三)對象:本行、依法有調查權機關、金融監理機關或採購主管機關。 (四)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 台端就本行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行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 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五、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 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行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 1.本案採電子領標,不提供紙本領標(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請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日止,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2.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減價、比減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其所用之印文或簽署之文字應與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4.本行將於開標後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行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5.本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行辦理該項查詢。 6.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董事會否決或經理部門否准致決標不生效力者,繳交之押標金則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7.截止投標日如遇颱風天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投標所在地停止上班,則截止投標期限及開標時間均順延至次一個辦公日之同一時段截止投標及開標。 8.本案適用「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購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並依第六條規定辦理:義務採購單位對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承包或由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廠商所分包提供之物品及服務,經查獲非由身心障礙者生產、提供或以供或以進貨轉售方式供應或冒用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名義參與投標、訂約或履約者,應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函送主管機關列為違規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名單;其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必要時,並得採契約規定之其他措施。 9.投標廠商如已受本行或他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者,不得參與投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 10.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應告知事項」詳如附件。 ------------------------------------------------------------------------ 附件: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一)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二)其他與本契約或法律關係相關事項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及戶籍地址、聯絡方式等,詳如 台端向本行申請之申請書件或相關契約書內容。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及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本國。 (三)對象:本行、依法有調查權機關、金融監理機關或採購主管機關。 (四)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 台端就本行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行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 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五、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 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行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