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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95600
公佈日期 : 2022/08/04
採購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11-021-AD-2-1
採購名稱 : 高雄加工出口區分行戶外地坪及屋頂防水整修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760236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021-AD-2-1
採購名稱:高雄加工出口區分行戶外地坪及屋頂防水整修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蔣宇柔小姐
連絡人電話:(02)23493128
傳真號碼:(02)2349318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7/14
截止收件日期:2022/07/21
開標日期:2022/07/2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59,386 元
Email:149465@mail.bot.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具公司登記 2.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其他 (一)基本資格: 登記開業之1.建築師事務所或2.土木技師事務所或3.結構技師事務所或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未受主管機關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情形者。 (二)應附具證明文件影本:(均請放入標封內供審)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2.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建築師公會會員證或技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3.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廠商現場勘查前請先電話連絡高雄加工出口區分行黃國恩高級辦事員07-8215141#251。 (二)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 ,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本行報請董事會通過後方決標生效。 (三)投標廠商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不決標予該廠商。 (四)上級機關辦理施工查核,監造單位應配合辦理。 (五)本案工程費如超過1000萬元,依規定須提供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資料。 (六)本技術服務案標價包含依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第十條規定所投之保險費、相關技師及設備師費用及其業務所得稅。 (七)本案服務費用採固定費率給付,廠商應參考招標文件內「廠商報價單」之內容,於「企劃書」內詳列組成該價格之內容(報價內容與其提供品質相較的合理性與完整性),納入評選項目。 (八)依本契約完成之圖樣或書表,如屬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者,應依技師法第16條規定,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有關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之圖樣、書表及技師簽署方式,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12月2日工程技字第09800526520號令,該令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資訊網站http://www.pcc.gov.tw/法令規章/技師法/技師法相關解釋函) (九)本防水整修工程預算新臺幣440萬元整。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廠商現場勘查前請先電話連絡高雄加工出口區分行黃國恩高級辦事員07-8215141#251。 (二)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 ,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本行報請董事會通過後方決標生效。 (三)投標廠商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不決標予該廠商。 (四)上級機關辦理施工查核,監造單位應配合辦理。 (五)本案工程費如超過1000萬元,依規定須提供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資料。 (六)本技術服務案標價包含依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第十條規定所投之保險費、相關技師及設備師費用及其業務所得稅。 (七)本案服務費用採固定費率給付,廠商應參考招標文件內「廠商報價單」之內容,於「企劃書」內詳列組成該價格之內容(報價內容與其提供品質相較的合理性與完整性),納入評選項目。 (八)依本契約完成之圖樣或書表,如屬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者,應依技師法第16條規定,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有關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之圖樣、書表及技師簽署方式,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12月2日工程技字第09800526520號令,該令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資訊網站http://www.pcc.gov.tw/法令規章/技師法/技師法相關解釋函) (九)本防水整修工程預算新臺幣440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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