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4395564
公佈日期 : 2022/08/04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採購案號 : 111A15
採購名稱 : 盤檢本市大型倉儲業者防災作為勞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932659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A15
採購名稱:盤檢本市大型倉儲業者防災作為勞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2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陳?芳
連絡人電話:(03)3322101#5271
傳真號碼:(03)339070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7/15
截止收件日期:2022/07/19
開標日期:2022/07/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00,000 元
Email:10040211@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其他 (詳「投標須知」第64點)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僅須任一項符合) (1)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2)一般營利事業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6.服務建議書 7.電子領標憑據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3.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如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局綜合企劃科陳?芳小姐(03-3322101分機5271~5272)。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請洽本局秘書室吳文豐先生(03-3322101分機7435~7437)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4.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5.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6.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7.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3.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如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局綜合企劃科陳?芳小姐(03-3322101分機5271~5272)。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請洽本局秘書室吳文豐先生(03-3322101分機7435~7437)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4.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5.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6.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7.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provider:UCS.Inc